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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15.04.21  天氣:  心情:
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
--民國74年6月為分野

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6之1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
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
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E][:u][:-|]
85年9月6日 立院三讀通過但~~~~~~~~~~
公布日期為:85年9月25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 生效日為9月27日!
緩衝期由85年9月27日起算一年~至86年9月26日屆滿!!!

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和物權登記公示主義 保障交易安全!
民國74年6月以後 登記在妻名下的不動產 依上開民法第1017條規定
一律視為妻之所有財產~~~所有權(不論是否夫出資)!!!
因此 妻處分該不動產 不必經過夫之同意!!!

草稿自動儲存於 22:03~葶葶~~~~~~~~~~~亭亭玉立!
ps.
縱使是74年6月以前登記在妻名下之不動產 若在86年9月27日以後
仍登記在妻名下
~~~同樣 屬於妻所有!!!妻~處分該不動產 不必得夫之同意!!!
僕は 君のこと 大好きです!!!お前が 俺には 最後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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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04-21 22:46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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