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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你該知道的訊息
作者: c94 日期: 2009.02.23  天氣:  心情:


沒有借據,打不贏民事官司?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279條第1項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第280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又不以書狀否認其向原告借錢的事實,依上開法律,亦應視同自認!

所以,原告不需舉證!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民事訴訟原告原則上須負舉證責任,特別是遇到被告故意抵賴時!

借錢給他人,最好還是得留下借據等相關證據!



欠債會被拘提或限制出境?

強制執行法第22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2.顯有逃匿之虞者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5.違反第20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法律有共通的原理和原則,就算行政執行法沒規定,也可以類推適用上開法條

因此,就算因債務被ㄧ行政執行法限制出境,只要立刻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法院就要解除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了!

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1.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2.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3.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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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2-24 07:02
他, 46歲,台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7 00:27]:

嗯嗯^^

辛苦你了~

 
時間:2009-02-23 17:58
他, 45歲,花蓮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7 00:27]:

遇人不淑吧ˊˋ

 
時間:2009-02-23 16:49
他, 46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3 17:00]:

是啊~

所以凡事要小心ㄟ

要是每個人像你這善良就好了^^

 
時間:2009-02-23 16:36
他, 46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3 16:43]:

可是還是有人~
被騙486萬
還是在愛情公寓認識的= =
所以要在此呼籲要小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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