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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4/10的日記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06.04.10  天氣:  心情:
臺灣女權與女性



近日來對臺灣女性離婚時缺乏法律保護,比較了解,也感覺到非常的驚訝。聽說臺灣女性離婚時經常不能平分家庭財產,小孩也常常判歸男方。女性在離婚後就像是被掃地出門,一無所得。尤其那種留在家中,相夫教子,放棄自己生涯的女性,離婚後就得從頭再來。因此女性在男人有外遇時,由於無法獨立,常常忍氣吞聲,不能離婚。



在美國,大多數的州具有”Common Law”: 家庭財產在結婚期間的增值,每人一半。離婚的女性,倘若結婚的時期超過10年,在退修後還可以領取先夫的聯邦退休金。此外,由於美國非常保護兒童,不讓他們受到婚後的影響,所以離婚後小孩通常判歸女方,所住的房屋歸屬女方,男方還得付小孩部份的生活費。就是這樣,男人都怕女方要求離婚。



男人不能自己有外遇,一定要有女性牽涉在內。為甚麼臺灣有這樣多女生願意去找已婚的男人,我就不太了解的。



臺灣女性應該聯合起來,使用投票權要求修改法律。 It is for social justice! Emma where ar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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