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我算不算一個絕情的人。我認為,
戀人一旦分手,最好老死不相往來。
“分手了,還是朋友”這種話,不過是場面應景,
大可不必當真。
如果兩人因為不相愛才分手,
那麼就乾淨俐落地說再見,何必互相難過呢 ?
如果一方負了人,那麼就有愧於心,想找機會將功贖罪,而被踢飛的一方不必給他這種機會。
覺得自己受了傷,有理由接受饋贈,便連輸兩次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