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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4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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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5
作者: 武飛~法律小幫手 日期: 2006.05.09  天氣:  心情:

貳、婚姻家庭


一、結婚


19.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根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原則上,只要男女雙方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的證人,不管婚後雙方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都算有效。那麼何謂「公開儀式」呢?實務上的解釋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公證結婚、以及在餐廳中大擺酒席宴請賓客的婚禮當然沒問題;但若是在飯店中的某間套房請幾位朋友證婚,則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婚姻的效力可能會發生問題。另外要提醒大家一點:結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民法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亦作一些規定,如年齡的限制(男為十八歲,女為十六歲)、近親結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等。違反這些實質要件,婚姻的效力亦會產生問題。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結婚後發現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的問題,而經醫師診斷後發現無法治癒,身為妻子的妳當然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妳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提醒妳: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限制,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之內。倘若三年後,妳反悔了,不想要這段婚姻,那麼妳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


21.夫妻住所的決定


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許多想結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這個條文,將戶籍遷離妻子居所,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將妻子休離。經婦女團體的努力後,大法官會議終於作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舊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違反憲法男女平權原則。而後八十七年民法親屬編修訂時,第一千零零二條才成了現在的模樣: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所以現在,身為妻子的妳並不必然要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妳對於婚後住所的決定,絕對擁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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