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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男女都一樣....
作者:
布朗
日期: 2014.01.01 天氣:
心情:
女大男小差31公斤 胖姊誣不成性侵
自由時報 – 2014年1月1日 上午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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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約炮留證據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24歲劉姓大學生在「愛情公寓」認識40歲陳姓女網友,雙方發生性關係,劉男以為春風一度,陳女卻變臉,要他在當車奴和挨告之間做選擇,沒想到劉男竟「寧死不屈」並因而遭起訴,淪為性侵嫌疑犯;法官審理發現,陳女比劉男重31公斤,男方在網路曾留下「約炮」證據,認定本案非性侵,判劉男無罪。
檢方起訴書指出,讀新竹市某私立大學的劉男,去年3月透過「愛情公寓」網站結識陳女,4月某晚9點2人見面,劉男說自己有喝酒,不宜開車,兩人遂去劉男租屋處,劉男趁機性侵陳女。
審理時,劉男堅決否認性侵,稱當天陳女坐到他床上,他抱住陳女,她沒反對,他才脫陳女衣服 ,他每脫一件,陳女嘴巴說「到這裡就好」,卻沒反抗,2人因而發生性行為,但生殖器插入時,陳女說不要,這回他就立刻停止,事後2人還以簡訊聯絡。
法官發現,陳女高165公分、重100公斤,劉男高171公分、重69公斤,若依陳女所說,曾盡力抵抗,則以當時男上女下的姿勢,陳女身上或雙手理應多少會有受傷痕跡,但驗傷診斷卻未發現,法官懷疑陳女沒有反抗。
陳女又聲稱,遭性侵時她有「很大聲喊救命約2、3分鐘」,法官調查劉男2樓租屋處,是透天2層樓分隔的出租房間,附近皆住家,2樓有5房,一樓有6房,劉男房間對面住消防員,隔壁是玄奘大學老師、學生,何以無人聽到陳女呼救?
法官還查出,案發後幾小時,陳女連續在網站留言給劉男「你最好對性侵行為主動到警察局投案…因我昨晚已經去醫院了…有證據證明你有性侵我…要不然我就去報案告你」。
一夜情後 拒女3條件
但陳女後來又傳簡訊給劉男,開出三個條件:「當免費司機載我上下班1年、包紅包給我壓驚、吃大餐賠罪」否則就提告,沒想到劉男都拒絕,還發簡訊指她「敲詐」、「用盡心機」。
法官發現,雙方初次見面前,劉男在網路留言要求陳女到他租屋處「穿辣一點、甚至不穿」,陳女說她沒有很辣的衣服時,陳男說「脫光就很辣了」,陳女反問「難道第一次就要我脫光光?」劉男說「這樣才可以做我的女人」。
法官認為劉男的留言已明顯、露骨,且有性暗示,且陳女事後仍多次主動上網約劉男見面,已有社會經驗的陳女「不可能不知道劉男的意圖」;種種證據顯示本案並非性侵,故判劉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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