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與規劃
(2)定義基本規則
與對方訂定基本規則及程式:
(3)澄清與辯白
(4)協議及問題解決
協議本體是實際的妥協
(5)結束與實行
將已經完成的協定正式化。一些重要協商,包括勞資協商、租約協議、房地產交易、升遷交涉等,都須在正式契約中,設計出特定的條款。 在實踐中,協商和解可以在其權益受到侵犯時,帶上有關證據,如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以及受損失證據,找到經營者,向其負責人或者主管解決糾紛的部門說明情況,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就會接受。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要求過高,就會要求消費者降低其要求。經過一番 “討價還價”後,達成一個雙方都願意接受的協議時,爭議就解決了。協商和解的原則
協商和解應堅持的原則 協作原則。要求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融洽的氣氛中,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團結協作的精神,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弄清事實,分清責任,自願地達成協議,避免只從自己一方的利益出發,堅持已見,互不相讓。 平等原則。消費者和經營者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決不允許任何一方憑藉某種勢力,以強凌弱,以大壓小,享有特權,獲得不平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