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愛情公寓住海邊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惡警上頭版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惡檢與恐龍法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5.05.26  天氣:  心情:
惡檢與恐龍法官
--聲請再議書面審查~恐違憲!

台灣惡劣 違法濫權的檢察官~亂七八糟 胡搞瞎搞 包庇罪犯的檢察官
因為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 以及
聲請再議的程序~高檢署~採書面審理主義(沒有言詞審理 未給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等機會
無法發現真實 實現公平正義...已經違背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恐怕違憲~侵害人民的訴訟權!!!
[:E][:u][:-|]關說院長~王金平掌控的立院 應修法!)
比違法濫權的爛法官~恐龍法官還多很多
(法官的一二審之審判程序 不管民刑事 原則上公開和言詞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u][:-x]
警察犯罪不是新聞~不過 新北市的警察和警官~插乾股包庇地下錢莊 上頭版~自由時報!
ps.
最近 心情低潮~大約三星期沒看留言板了 請見諒!
反正 永遠有四千多則留言回不完!!!
待續...
標籤:
瀏覽次數:207    人氣指數:2767    累積鼓勵:128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愛情公寓住海邊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惡警上頭版
 
住戶回應
 
時間:2015-05-27 23:11
她, 4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5-27 20:17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5-26 22:20
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