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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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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惡劣司法官做公益!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5.06.05 天氣:
心情:
小六程度的檢察官
--告惡劣司法官做公益!
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u][:-|]
檢察官違法濫權起訴你或不起訴罪證確鑿的被告
~知法犯法 上開瀆職罪 並非告訴乃論罪 其追訴權時效~20年!!!女惡檢~多行不義必自斃!!!
偵查庭不必討論法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不必探究被告是否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等法律問題?兩頁的起訴書?哈哈哈...毫無法學素樣的公文書!!!
果如此 小學六年級的程度就可以當檢察官了!!!
受到司法冤屈的百姓 與其自焚 不如去告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
~就算不成功 也會讓她們收斂 避免他人受害!!!
也算是功德一件!!!
ps.
又有女網友在網路上遭騙錢!我愛莫能助
~妳們 平時不看我的自我介紹和日記 我也只能徒呼負負!!!
網路男蟲騙妳錢 就去提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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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6-06 12:37
她, 62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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