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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3/27的日記
作者: 無政府討厭玩感興趣 日期: 2010.03.27  天氣:  心情:
星期3晚上與新事協會志工,到律師商談,針對職災勞工條款,不合乎情理做談論,律師也覺得保障期限過短,優惠資方確苦勞工,所以要修法,勞工才有保障,否則法官都是依照損害賠償條款兩年追溯期,一經超過條期限,勞工怎麼拿出有力證據,都是沒有用,若是請到沒經驗律師,上訴書或是答辯書,條款寫錯,若是要再從打雖然贏也拿不多補償,其實之前我有申訴總統府,可是府方說無法干涉,監察院也是,法務部和行政院都推回勞委會,勞委會只有簡單函文,這次不是單為自己叫屈,而是自己有受害經驗,況且在知識中也有許多職災勞工,和我一樣,所以要有一套完整法來保障職災勞工,免於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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