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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知識1
作者: c94 日期: 2009.02.28  天氣:  心情:
喜歡入侵別人帳號,製造電腦病毒當駭客?刑罰和前科等著你!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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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3-01 05:54
他, 39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3-01 10:28]:

官員的作風也有關係~

 
時間:2009-02-28 23:52
他, 42歲,嘉義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2-28 23:55]:

你真乖^^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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