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944339
 請看日記聯絡方式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不值得定律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倒會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暴力討債
作者: 請看日記聯絡方式 日期: 2011.01.19  天氣:  心情:

◎討債者對債務人涉嫌恐嚇威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刑法第150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登門拜訪債務人,滯留在債權人家中不走,精神壓迫債務人處理債務問題(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站崗、大字報、放鞭炮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陪」債務人籌錢 (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丟雞蛋、噴漆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持槍械刀棒凶器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債權人叫討債人來討債是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因為有成立共犯或教唆犯之可能),所以遇到這種事時要準備蒐證器材,最好在家中及門前偷裝針孔錄音、錄影,蒐證完通知警方前來依法處理。

以上屬於犯法行為-可立即撥打110(不要打分局或派出所喔~因為110報案員警到達速度比較快)


標籤:
瀏覽次數:47    人氣指數:2467    累積鼓勵:121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不值得定律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倒會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