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080886
 ღㄚ咪~天天Happy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悠哉的假日午後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兒子從軍去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
作者: ღㄚ咪~天天Happy 日期: 2012.07.15  天氣:  心情: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你知道嗎?


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你知道嗎?

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
(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標籤:
瀏覽次數:90    人氣指數:1090    累積鼓勵:5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悠哉的假日午後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兒子從軍去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