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各大報的頭條都是那則讓人難過的新聞:[熱鍋燙嬰,黃小妹不治],看了實在很心疼,平時我家少爺再怎麼調皮搗蛋,也只是罵罵他就算了,要打到留下傷痕是根本不可能的事,那些受虐兒到底做了什麼天大的錯事要被這樣折磨至死?誰有這種權利決定別人的生命,只因為他是小孩的生父就可以虐待他或殺死他嗎?甚至很多行兇者還不是生父,只是母親的同居男友而已...(:| 法界人士認為:女嬰父親殺人罪幾乎確立,聽你在...唱歌哩,慢慢地又說這狠父有悔意,不然就說他是酒精作祟或是有精神疾病,關個幾年就出來了,反正他不會死的啦!還不如有人提議:[見他一次打一次]來的實際一些,b-(我比較贊成漢摩拉比法典的作法,以眼還眼以手還手,他怎麼傷害別人就怎麼處罰他,也把他丟進熱鍋裡嘗嘗那個滋味,不知道有人願意連署嗎?:)) 最後談到這些受虐兒的母親,這位母親算是正常了,不像有些案例,為了取悅男友,跟著一起虐待自己的小孩,但是,想告訴她們,沒有男人不會死,跟著一個像不定時炸彈的男人才有致命的危險,母親是要放棄享樂保護孩子的,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