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顏金海等3人為貪圖1000元到詐騙金額10分之1不等的小利,竟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或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導致曾姓婦人被騙走428萬元,高等法院認定3人是詐騙案共同正犯,判3人應連帶賠償顏婦損失428萬元。
97年1月間,住在北市的曾姓婦人數度接獲自稱「張春華檢察官」的電話,指稱她的銀行帳戶被歹徒冒用,曾婦信以為真,依詐騙集團指示,將存款1143萬元分批匯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業部543萬、玉山商銀士林分行370萬、土銀博愛分行230萬等相關帳戶。男子王俊傑於97年1月16日到上海商銀提領曾婦匯入的543萬現金,行員紀玫如發覺有異,報警當場查獲,警方循線逮捕顏金海、郭威風,並緊急凍結715萬匯款,但已有428萬被詐騙集團領走。
事後曾婦對王俊傑等3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求償428萬元。高院合議庭認定,王俊傑等3人都是詐騙案共同正犯,因此判決曾婦勝訴,3人應連帶賠償428萬元。
「王俊傑的戶頭餘額通常只有幾萬元,突然匯進500多萬鉅款,立刻要全部領走,應該是詐騙集團的做法」,阻詐成功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行員紀玫如日前受訪時說,她一發覺有異,立即報警,並以清點現金需要時間等各種理由拖延,終於等到員警趕來,緝獲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