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種責任,可能有人以為彼此沒有關聯,也有人認為只要盡到其中之一種責任,另外的責任就不要負責,這些都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一個違法違規行為,可 能只有一種責任,例如濫用親權,只有民事責任(停止親權);也可能同時有兩種責任,例如叫子女偷東西,有民事責任(賠償失主損害)與刑事責任(犯竊盜 罪);也有可能三種責任都有,例如同意未成年子女騎乘機車,因欠缺技術撞傷路人,則有民事責任(賠償、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及行政責任等。
這種行為同時 帶來兩種以上不同責任時,必須分別負責,原則上並不因一責任已盡,就連帶使另外的責任消滅,例如前面未成年子女欠缺駕駛技術撞傷人的例子,不因父母被判過 失傷害罪,易科罰金完畢,即可不必賠償或不必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