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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他媽的?犯法
作者: 請看日記聯絡方式 日期: 2011.01.21  天氣:  心情:

土城區某電子公司胡姓主管,前年六月在開會時,不滿劉姓員工未能如期完成工作,竟然當場脫口而出「他媽的」,員工不甘受辱提告,板橋地院判決胡姓主管必須賠償劉姓員工兩萬元(聯合新聞網100年1月17日報導:主管罵員工「他媽的」 判賠兩萬)。
胡 姓主管在開會時罵員工「他媽的」,業屬「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且「他媽的」係屬侮辱他人之三字經,自得以刑法第309條第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予以論處;所以,主管,也不可罵員工,他媽的,小心, 挨告!

刑 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確係以「須為公然」及 「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 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所 謂「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 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 1213號刑事判決參照)。
至於網際網路中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真實身份隱私之尊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固然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惟「代號暱稱」在事實上,亦非不得與使用者之真實身份相連結,連結程度苟達到特定之多數人足以辨識「代號暱稱」之使用者 真實身份,即難謂非侮辱「人」,僅是侮辱「代號暱稱」而已。所以在網路上留言謾罵也列入犯法之行為喔(公然侮辱罪)若言詞帶有恐嚇(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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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1-21 22:07
他, 42歲,台北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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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21 10:38
他, 59歲,台北市,建築營造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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