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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買手機&竊聽電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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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01.21 天氣:
心情:
案例:
小明在樓梯間之電信箱內,裝設錄音機及錄音帶,並以電信插線私接小吳所使用裝設電話線,連續無故竊錄小吳非公開之談話,徵信業者常用此手法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法盜接電信設備或變造電信器材之處罰)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之處罰)電信法第六條(通信秘密之保障)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妨害秘密罪);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物)
案例:
小明在夜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來源不明之贓物即行動電話門號O九三OXX號SIM卡一枚(該SIM卡係小美所遺失),置入其所有序號三五二五八XXX號行動電話內使用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使用之電信器材(手機),爰依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宣告沒收。
艾玲在此要提醒大家:
手機應到有店面的通訊行購買較有保障;若是贓物也可以善意第三人(不知情)免除罰則;若是貪小便宜而到地攤或者跟不祥之人購買;觸法後無法證明自己清白喔!!
相關條文補充: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之處罰)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
,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信事業之
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
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六條(通信秘密之保障)
【相關罰則】第一項~§56-1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電信法第 5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
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醒各位朋友:
私自開啟他人信件和電子信箱含手機簡訊..
..等;也是犯法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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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2-24 23:10
他, 61歲,彰化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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