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傷害台灣民主!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相親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監護權與贍養費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5.11.07  天氣:  心情:
監護權和贍養費
--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費和扶養費 就算沒有行使"監護權"的一方
依法~仍應負擔!!!

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之一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u][:-|]
至於 一方想要透過民事訴訟~要求法官判定贍養費的要件
可是~~~~~~~~~很嚴格的唷!!!

關於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和"監護權"的判定標準 我日記談過很多次了
~因近日又有網友問相同問題!!!
乃不厭其煩 再談一次!!!
ps.
和平繁榮馬習會~~~~~~~
以小事大~以智 以大事小~以仁
標籤:
瀏覽次數:205    人氣指數:2405    累積鼓勵:11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傷害台灣民主!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相親記
 
住戶回應
 
時間:2015-11-08 13:08
她, 48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