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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老師與12歲女童性關係 重判4
作者: 又輝~ 日期: 2007.12.05  天氣:  心情:
發生三次性關係;花蓮地方法院昨天判他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古父說,兒子會上訴;教育局表示,古已離開教育界。

 


女童父親得知判決後,昨天難過地說:「如果是正常交往,也無所謂,但面對懵懂年幼無知的孩子,他怎麼能夠下得了手,為人父母者,大家要將心比心嘛!」


 


判決書指出,古姓老師去年在花蓮市擔任實習教師,認識一名就讀六年級的女學生,明知女童未滿十四歲,卻仍與女童交往;去年八月還帶女童回家發生性行為,同年十月、十一月再發生性行為。


 


女童去年十二月北上與吳姓網友會面被性侵,隔兩天返家後父母查知,隨後報警,女童供出曾與古姓老師和男網友發生性行為。


 


女童父親說,得知此事後,他們還很低聲下氣地到古老師家裡,希望男方拿出誠意和解;但對方態度不好,令他很不舒服。之後,男方請有力人士出面關說,要求他們不要追究。但男方在法庭上,一再飾詞狡辯,毫無反省,造成他女兒身心難以彌補的傷害。


 


女童目前就讀的國中輔導主任表示,事情發生在女童國小畢業的暑假,校方得知後,替她安排一位專任心輔老師,一年多來,女童已平復,在校課業都有進步。


 


花蓮地檢署將古姓老師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法地院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法官認為,從各項跡證,女童與古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發生性行為,並無強暴、脅迫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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