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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家來逼官修法
作者: 光年之外 日期: 2012.06.26  天氣:  心情:
財政部公告六十九年八月廿一日中央銀行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標準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紙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紙幣破損其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者。
二、紙幣破損,而片片能吻合者。
三、紙幣污損或燻焦,而其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
四、硬幣自然磨損, 致法定重量減少達百分之五,而其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

依我個人覺得...之前頒布的銀行法已不適用於現今社會,因為以前紙幣無真偽辨識功能!若是錢幣毀損要兌換,理應該有3/4經驗正的殘存紙鈔~但是現在的紙鈔已有多相辨識的功能,例如防偽金屬線,除非是被高溫燒熔,不然以金屬防偽線的標示就以証明毀損該紙鈔面額!大家不妨仔細看看紙鈔上的防偽線,上頭印有清清楚楚的面額數字!所以...那3/4的紙鈔會比防偽金屬線來的更具證據效果嗎?看那一百多萬只能換回幾萬塊....真替那女學生心疼!如果大家覺得我說的有道理,更證據具效率與便民...請大家給個贊!並多多分享讓媒體注意,讓那些立委能替大家修法保障人民財產!捫心自問...如果那位受害者是你你甘心讓那百餘萬元憑空消失,或是進入某位官員的口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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