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9 由於我們對於生活中的法律概念普遍不足、被新法誤導或盛怒當下的疏忽,常常造成生活中的許多遺憾。最近新聞報導:一位小姐參觀家具展,當下打算買進約40萬價金的家具,廠商要求支付定金,這位小姐於是給了11萬定金。但是回家三天後,家人認為倉促決定且貨色不好,故要求不買了,並請商家退還定金,只是商家搬出民法第249條,強硬並無討論空間給買家1、買貨2、沒收定金,兩個選擇。但這位小姐認為不合理鬧到「消費保護官」處評理。結果消保官也愛莫能助。 這位小姐認為不是有七天的鑑賞期,如不適合可退換嗎?而她在第三天就告知不買了,怎會沒收定金呢? 顯然這位小姐被「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誤導,消保法第19條確實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不願買受時,退回商品」,但事實上該規定僅限於「郵購或訪問買賣」,換句話說為維護市場的交易秩序,對於買賣雙方的定金規定應適用民法「債篇」的契約看待。 民法第248條就明訂「他方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第249條規定「契約不履行可歸責於付定金的當事人,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此商家當然有權沒收定金。這則新聞看似平淡但可給足了大眾一個功課:未來若於買賣東西時,商家缺貨或貨物無法當日交貨時,我們該不該給定金?例如:配眼鏡、縫衣服、買房子、買車子‧‧‧‧,個人的建議是「可以不給盡量不給,如非給不可,則在能力範圍內,給越少越好」至少不要於拿不回來時也不至心疼。 當然你也可以就契約內容與賣方討論,並就你的需求補充於契約附加,如金額較大者可表達「本定金之交付因數額龐大,尚須與家族討論,如經家族討論不予購買,賣方同意全額退回」之類。在此有些法界人士亦有「可全額交付即有七天鑑賞期,並可終止契約請求退款」的見解,個人認為交易成立,縱是商品瑕疵,賣方可就瑕疵改善,看不出有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所以你才會看到一些商家當你說商品瑕疵不買時,商家通常會要求你「以物易物」很少退錢的。此刻唯有堅持要原來那一個?﹝不論從顏色、均勻度、縫線挑惕﹞你才有退錢的可能,當然此話一出如果你是賣方請不要生氣,一切和氣生財「有失就有得」,生意是長久的、相互的不是嗎?而我也鼓勵買方買前三思,不要事後反悔硬ㄠ,這就有失厚道。 最後不知你可有看出全文裡所繕的「定金」非「訂金」,「定金」是法律用法,至於這「定金」是否就是我們習慣所稱的「訂金」個人認為是,你認為呢?如果你認為不是,哪天你留意一下一般契約書內文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萬一妳是新聞中的那位小姐,搞不好因這個用字就讓妳拿回錢囉! 唉!法律就那麼咬文嚼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