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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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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地產新聞分享-仲介龜裂屋
作者:
子晴
日期: 2011.09.09 天氣:
心情:
【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案情簡述:
1.賣方於現況說明書上之「買賣標的物有無龜裂或傾斜之情形」勾選為「否」。
2.經紀人員未善盡調查屋況及告知義務,致買方簽定買賣契約時,未能知悉標的物內主臥衣櫃後方牆壁有多處嚴重龜裂(陽光可穿透)之瑕疵。
3.買方已付價金新台幣212萬,賣方退還100萬元,買方請求該店及人員連帶賠償遭沒收的112萬-買方二審勝訴定讞。
【判決理由重點摘錄】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2. 不動產經紀業之業務,涉及房地買賣之專業知識,人員並據之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報酬,即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始能就其所知,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規定,據實報告於委託人,否則即有過失。
3.因921大地震慘痛之經驗,房屋牆壁有無龜裂及其程度,應屬足以影響購買者意願,為不動產買賣契約重要之事項。
4.本案主臥室牆面之龜裂,稍加檢查,以目視即能知之,無須專業知識始能查知,故人員顯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調查義務,係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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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0-06 03:30
他, 55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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