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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春節放炮 罰3萬
作者: 請看日記聯絡方式 日期: 2011.01.23  天氣:  心情:

距離農曆春節不到一個月,民眾春節放鞭炮時可要特別注意了!
春節快到了,許多民眾習慣燃放爆竹,台北市環保局昨天公布北市春節期間禁止燃放爆竹的區域範圍,包括各級學校及其周圍五十公尺內、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其周圍五十公尺或文教區均禁止燃放鞭炮,違者可處三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至於其他區域,環保局說,除了醫院及學校周邊等文教區,其他區域平日晚上十一點至翌日上午七點也不得燃放爆竹。不過,為兼顧民情,特定民俗節慶仍開放放鞭炮,包括元旦、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

環保局表示,民眾檢舉有人違規燃放爆竹,稽查人員只要當場查獲違規事實,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開罰,並要求立即改善,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為避免環境髒亂,環保局免費提供環保無煙爆竹CD,即日起於上班時間可至環保局或檢附廿五元回郵信封向環保局索取,民眾另可至環保署網站下載「環保鞭炮」,網址:http://ivy1.epa.gov.tw/noise/DD/D-01.htm

根據去年6月新修正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12歲以下兒童燃放煙火時,大人如果沒有陪同,將罰款 三千到一萬五千元
消防署表示,今年是修法後的第一個農曆年,將依法嚴格取締。至於基層消防隊員則是指出,大過年開罰單雖然可能被罵,但為了安全還是會加 強蒐證開單。

內政部消防署去年六月修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細部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加上「違反者依第三十條規定,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條例。

第十一條(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之限制)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

第三條(爆竹煙火之定義及分類)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需提出申請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消防員指出,要開 單取締勢必要有蒐證影像或是照片佐證,但畢竟是大過年,只要消防員制止後獲得改善,應該不會嚴厲開單。另外,消防單位在年節期間,仍然會加強違反煙火爆竹 的取締工作,前幾年不少代理商,從大陸或是東南亞地區進口煙火爆竹,由於品質不穩定,已發生多起炸傷民眾案例;尤其地下爆竹工廠在年節期間,都會透過工讀 生在鬧區擺攤販,消防單位也會加強取締,也呼籲家長們務必注意子女寒假打工,千萬不要販賣非法爆竹。
國內通過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一覽表(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網站)

檢舉爆竹噪音:
可撥打一九九九陳情。檢舉販賣爆竹:110或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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