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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地產新聞分享-奢侈税
作者: 子晴 日期: 2011.09.09  天氣:  心情:

根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將持有不滿兩年的房屋出售,且賣房後仍只有1間房子,可免課奢侈稅。不過施行細則沒有具體訂出「非自願離職」和「其他非自願因素」的範圍。
建議各位夥伴,若客戶自認屬非自願因素賣房,請先於訂約後30天內向各地國稅局申請認定,國稅局依個案核定後才能免課奢侈稅,千萬不要自認為自己可以免徵奢侈稅就直接排除,萬一不符合資格,反而還要負擔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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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10-06 03:32
他, 55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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