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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汽機車強制險有哪些理賠項目及權
作者: ܤღீ葒靈ீღܤ 日期: 2011.08.21  天氣:  心情:
得多人隻曉得汽機車強制保險有『身故或全殘給付16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的包管,它還有此外多項權益,請不要讓您投保擁有的權益睡著了ㄛ!

◎如果你也同時有勞工保險,在執行勤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不測事變,也概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的ㄛ!

1. 發生遠大車禍時,一般爲由救護車將傷者送至醫院,而救護車的費用或許救濟搜尋費都概略申請理賠。

2. 車禍發生後,一切的看診、診療所產生的費用,全都概略申請理賠(採實支實付),除此之外,還收羅轉院、出院、住院、來回門診的交通費用,公平範圍內也都是概略申請理賠的。

3. 因車禍住院療養,無論是否雇用特別護士或家屬自行照顧病患,皆可申請看護金(逐日1000元)。

4. 若因車禍發生構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緻遺存明顯醜形(瘢痕、線狀痕、凹痕......)女性可理賠至42萬元,男性可理賠至26萬元。

5. 因車禍而構成被當事人牙齒斷裂、隐沒或此外損傷,每一顆牙齒最高可申請1萬元理賠金。

6. 車禍若倒黴發生對方闖事逃逸,或對方並無投保強制險的情況,被保險人亦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變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事變發生二年內接可申請理賠。

7. 強制險理賠不分路途責任或事變當事人構成的過失,皆可申請理賠,但事變發生時請務必記得要向警察備案。

發生汽車交通事變,哪些人「概略」申請強制險理賠?
依交通事變可分為:

1.單一交通事變(比方:撞到路樹):
(1)車外第三人(比方:路人)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2)車上旅客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3)駕駛人「不克不及」申請理賠。

2.兩輛(含)以上汽車交通事變(比方:車子擦撞):
(1)車外第三人(比方:路人)或車內旅客均可向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2)駕駛人除了本車投保之保險公司以外,可向此外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即駕駛人投保之保險公司不睬賠駕駛本人人)

汽〈機〉車強制險提出理賠申請,應該備齊哪些文件?
(傷害醫療請領需備齊1至7項文件)
(殘廢請領需備齊1至10項文件)
(出世請領需備齊1至5及11、12項文件)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供給),由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其親屬填寫簽名蓋章。
2.行車執照、駕駛人駕駛執照。
3.汽(機)車強制險保險證。
4.路途交通事變對方當事人資料表。
5.交通事變証明書。
6.及格醫師診斷書
7.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原形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8.及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經過治療終止後仍有遺存身體障礙者)
9.許諾查閱病歷聲明書。
10.許諾複檢聲明書。
11.出世證明書。
12.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什麼是「汽車交通事變特別補償基金」?
政府為提防交通事變之受益人因為闖事車輛沒有投保強制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變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變之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交通事變之受益人或請求權人在那些情況下「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
受益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時,強制險不予理賠:
1.居心行為所緻。
2.從事犯惡行為所緻。

出車禍我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嗎?對方如果沒有保呢?

汽車強制險供給包管範圍如下:
1. 受益人可跳過攻打人,不必先與攻打地利解,便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二輛車以上發惹事變時,各自向本人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3. 如此中有未投保車輛,受益人可向有投保車輛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發生車禍,但是闖事者跑掉了,聽說有個「特別補償基金」概略補償?
鄙人列三種情況下,交通事變受益人概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1.闖事汽車無法核辦者。
2.闖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3.闖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才具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緻摔傷,是否概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規定,汽車交通事變若僅波及一輛汽車者(沒有跟此外車相撞,本人颠仆、撞到路樹等),受益人理賠不收羅該汽車之駕駛人。
如果您要有此項包管,建議可投保「駕駛人傷害險」。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修改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7



第 1 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下列簡稱本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變特別補償基金 (下列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依本法規
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2 條
受益人因汽車交通事變緻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列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公平之實際支
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益人每一事變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濟搜尋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益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收羅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益人依法應自行負擔
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
費、診斷證明書費、炊事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
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此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須要之醫療
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益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
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
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
就其悉數診療費用,供給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
件時,得按受益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益人於及格醫療院所,因來回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
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益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
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及格醫師證明確有須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益人於及格醫療院所承受住院治療期間
支付之病房費用,逐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炊事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炊事費用,逐日以新臺幣一百
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
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此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來回門診之公平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逐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
逾三十日。
受益人承受全民健康保險供給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收羅全民健康
保險之給付金額。


第 3 條 受益人因汽車交通事變緻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
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附麗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
付標準表(下列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益人因汽車交通事變緻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
定,再行治療仍不克不及守候治療成果,並經及格醫師診斷為永恒不克不及復原之
狀態;或經治療一活期間以上還沒有痊癒,並經及格醫師診斷為永不克不及復原
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活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尚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一十二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九十九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八十五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七十二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九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八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二十九萬元。
11、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一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三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第 4 條 受益人因汽車交通事變緻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
理:
一、受益人身體遺存障害,契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
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受益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契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除依
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受益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契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
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
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受益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契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
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
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受益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契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
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
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
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第 5 條 受益人因汽車交通事變,緻原有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付
標準扣除原殘廢給付標準給與之。
受益人因對抗交通事變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
程度或出世者,角力合計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動作給與之。

第 6 條 受益人因汽車交通事變緻出世者,其出世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
元。

第 7 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變緻每一人出世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
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 8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對於殘廢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求告受益人供給甲種診斷
書或至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布告並依法評鑑及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
院,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2

修改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下列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關被保險汽車之記載事項,與該汽車行車執照之記載不不同時,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或其登載之車籍資料為準。

第 3 條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講演要保人續保,如怠於講演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變,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最多再為二次從新投保之講演。
前項講演應載明契約自從新投保日生效。

保險人應生活第一項考中二項所寄送之講演存根六個月,以備查詢。

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從新投保講演者,視為已實現第一項考中二項之講演。

第 4 條
被保險汽車一切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變時,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求告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 5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講演及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請求權人之講演概略或許諾變更保險契約,亦同。

第 6 條
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地方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汽車交通事變之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益人之保險給付均單獨就其損害項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辦理。

第一項規定之標準,其項目之等級、金額變更時,對於修改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變,保險人應依修改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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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4歲,桃園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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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3歲,新北市,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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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7歲,桃園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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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4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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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43歲,台南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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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2歲,新竹縣,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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