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附 2009年「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草案」
第3次公聽會 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本署11樓會議室
三、主席:袁處長紹英 紀錄:許佩瑜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附會議簽名單影本。
(九)環保署毒管處袁紹英處長
1.我們選取報告都是國際間有採用,國際期刊若未被採用亦無代表性,去(97)年9月22日召開毒諮會,依法行政是母法授權第3條,無授權更細規範,環保署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為一參考原則,若有需要仍可再修改。環保署毒化物列管不僅依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也配搭由專家學者組成的毒諮會進行討論,當時討論認為DEHP有必要加強管理,委員建議DEHP修正為1、2類,並非只靠公聽來決定,如有必要可將DEHP增加列入第2類毒化物。
2.此外,塑化劑等列為毒化物部分,都可以討論緩衝期限。
(十)立法委員黃淑英委員
1.2006年已討論DEHP之議題,現今有無新事證要將DEHP由第4類毒化物調整至第1類毒化物,有那些塑化劑要來管制,為何只針對DEHP?環境荷爾蒙很多,為何只有DEHP?政策改變會影響生計或經濟發展,但若危害性相關高即可不考慮經濟面,政府應有所(工業局及勞委會)共同輔導,配套措施為何?
2.環保署不該拿精子量減少來直接連結DEHP,這不應該。
3.台灣應有本土研究,不該只是跟著國外,國外訂定都有嚴謹一套制度討論,要有強有力本土論述才能把DEHP由第4類毒化物調整至第1類毒化物,河川流佈最新資料?河川污染嚴重原因為何?流佈其濃度增加應由環保署告知為何值會升高?
4.環境中DEHP污染來源是廠商?依據數據為何?不應只是源頭管制,尾端產品、廢棄物也是管理重點,應釐清管理重點,才能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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