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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想只是處在挨打狀態
作者: 傳說中任性的肥嘟嘟 日期: 2009.03.30  天氣:  心情:
親愛的大家安安喔~


繼我上次那篇"招誰惹誰"之後
該名女生
還是變本加厲的發文
只是我看了之後
除了不舒服
還是一樣的非常無言......= ="
當然啦~
每個人在自己的地盤
無論是無名或者愛寓
大家都有發表自己的想法或任何感情
只要自己爽就好!
就像我就很愛"下賤"、"不要臉"的寫一些床上的東西
也有人很嗤之以鼻啊~
然後???怎樣????
對~
妳愛幹麻就幹麻
誰管妳媽媽嫁給誰??!!
但是
妳把對方的照片、名字、日記內容轉貼在妳的網誌
然後用很多妳自以為清高的文字去毀謗別人
到底是誰的腦袋裡有蛆啊??
被罵、被批評就算了
妳要說我是肥婆或賤女人我也認了

大白痴
卻把我的照片貼上去
妳不知道你這樣站不住腳嗎??
妳是因為上大夜班上到大腦壞了嗎??

曾經是老爺最重要的朋友
我也跟妳禮尚往來
至少妳給我的第 一篇留言是和善的
誰知道妳在無名打了那麼多不堪入目的東西
我真的不知道
從頭到尾
我到底惹妳什麼了???
在沉默下去
我跟老爺都是白癡
與其被妳說成這樣
既然你先理虧
我們只好依法律途徑解決
妳貼了我跟老爺的照片公然侮辱謾罵
轉貼我的日記未經過我允許
那我們只好撕破臉了
我們已經先去報警備案
如果妳還是這樣
那我們只好法院見
我和老爺從一開始
就不想把事情鬧大
誰知道那麼美麗的妳
心裡有那麼多惡毒的想法
污穢殘破到不行
要不是你先觸法
我還真不知道該把妳怎樣


我重申
打從一開始
我就沒惹妳
但是不代表
妳就可以在我的頭上拉屎撒尿
還有
不要再去申請其他分身來我的日記講有的沒的
有種
妳就本尊自己來吧!
另外
送妳一句話:
面子是人家給的,臉是自己丟的。
今天這種局面
是妳自己造成的!!!!



以下轉貼老爺的文章:








給曾是朋友的朋友: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稱呼妳,因為現在似乎怎稱呼妳都是不對的,所以請讓我以「妳」這個大膽又沒禮貌的的第三人稱去闡述吧。

我只想告訴妳,妳的文章以經嚴重地侵犯到網路的隱私權與毀謗的界線,2009年的3月29號中午的一點左右,也就是今天中午,我已經到警局去備了案。基本上,我這也有妳文章的備份,所以我希望妳以後放在無名的文章,最好也請自重,不要再出現相關的文字與編號,甚至照片的出現,否則我一定追究到底。

請不要誤會,不是要封鎖妳無名的文章,但是當你的文章出現在網路,以公開的方式去批評一個人的日記的時候,試問...妳曾有想過要尊重網站主人的權利嗎?

妳有想過無名是一個公開性的文章網站,可以且可以回應、複製、拷貝的嗎?

妳有想過如果另一個類似妳知道的人,用相同的手法在妳的身上出現時,難道妳都不會覺得很過分嗎?


我向地方的警局尋問,也打了線上律師事務所的電話確認,他們也告訴我,因為這類的事情法院絕少在辦理,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民事法院提出告訴,或者我們自己私底下和解,我不想把它弄得太難看,於是將它po入我的隨身碟,我只希望妳明白,我並不是想玩死妳,只是妳已經傷害到我身邊的人,在朋友的立場上,我還是必須給你一個警告,希望妳能明白,如果妳仍固執如此,那麼我們只好付諸法律。



網路隱私的侵犯規範如以下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50104063



網路毀謗條例如以下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10500640


《以上網址皆選自奇摩知識》



如果你還是不明白妳做了什麼,那麼我將重要的部分擷取如下:


侵犯網路隱私權如同侵犯個人隱私權,可能違犯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例如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將隱私權列為保護對象,當侵害他人隱私人格權時,對被害人可能負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刑法第三一八條之一設有洩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持有或知悉他人秘密罪,行為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 個人資料之定義

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電腦處理之定義

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之損害

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所以,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接下來這幾段是我自己私人的想法....

朋友,我不知道我哪裡冒犯到妳,如果你是因為那位寓友的留言而有些不爽,那麼我在這裡向妳鄭重的道歉,因為是我害的妳讓人誤會,我也向該名寓友說過,我也保證她以後不會再做出那樣的評論,我欠妳一個抱歉,所以不公開妳的編號、照片、姓名也是因為如此,因為我不想又讓另一個人遭受到莫名的傷害。

妳覺得我是個怎樣的人無所謂,因為我從來也沒騙過誰,如果有,那麼請提出證據,或是直接向我起訴,我沒有怨言。但是遺憾的是....妳傷害了現在我身邊最重要的人,妳覺得我難道不應該走出來出點聲音嗎?

曾經當妳是很重要的人,也許妳會覺得不屑,也許還是會覺得我虛偽,那麼我必須很認真的告訴妳...

的確,我真的是喜歡過妳,我但我從沒騙過妳什麼,從沒強迫妳做什麼,甚至更沒有開口對妳說過什麼過份的話。如果曾經有過,那麼我在這裡鄭重道歉,如果妳覺得不夠,我也可以登報道歉,但是在我僅存的記憶裡是沒有的。

我女友的日記也許你會覺得有些鹹濕、有些不堪,甚至有些淫穢,但是她從來都是提她自己,從未去做批評或是傷害別人的日記或者留言,甚至她連編號都不會在日記中提出。


但是妳的網誌裡居然出現了她的編號、照片甚至是真實的名字!!!

這是我最無法忍受的事情。

我很感謝妳曾經當我是朋友,所以我尊重妳,而當然我也不想把事情鬧大,大家都不好看,所以我只好po文章上來,希望妳能明白,妳的行為已經觸法了,已經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毀謗的界線,如果還不懂得見好就收的話,那麼我無話可說,因為一場朋友,我已經仁至義盡。


我不輕易動怒,因為一發火就會沒完沒了,所以如果要訴諸法律,我非常歡迎,因為我已經備案過了,而且為了確認,我也複製一份文章備份到我的電腦裡,甚至我只要將文件傳真到警局,馬上就可以對妳起訴,只是我沒有。

不是因為我刻意想討好,是我覺得做這種事情對我也沒好處,更何況,讓妳受到傷害也絕非我意。

只是,我覺得妳是真的也有些過分了....



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三、四款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能起訴而消滅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誹謗罪是屬為狀態犯,即行為實行完成後,即開始計算追訴期;簡單說是從線上完成,誹謗言論後即開始算。


《選自奇摩知識》




勿筆戰,因為我懶的打字,只是給個警告,我要的只是一句道歉,如果妳連道歉都不會說,那麼請刪除或封鎖妳不該有的文章,因為那不是一個妳可以選擇評論的範圍,那是一個公開的地方,那種感覺就好像被人拖到屠宰場叫價一樣,誰都不會好受。


不要以為我是在跟妳開玩笑,我會證明什麼叫作說到做到,如有冒犯的地方還請見諒,如果看完妳還是覺得妳還是不滿意,選擇與我抗爭到底的話,很遺憾的,那我們就只有法院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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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9-04-03 12:56
她, 47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7 22:52]:

那親愛的
麻煩您先躺平
我來幫您踩兩節吧!!
不過脊椎斷了恕不負責喔!
ㄏ哈哈哈哈ㄚ哈哈哈啊
.................................ˋ0ˊ

 
時間:2009-04-01 10:01
他, 44歲,新北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08]:

親愛的
您的肥肚肚有我來效勞
預備備....
接我一拳!!
ㄏ哈哈哈哈哈哈
..............................ˋ0ˊ

 
時間:2009-03-30 22:55
他, 49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10]:

親愛的蚊子
謝謝你喔!
我一直都在堅持做自己啊~
本來我是不想生氣的
但是一而再再而三的...~"~
我只好講難聽話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ˋ0ˊ

 
時間:2009-03-30 22:38
她, 42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12]:

親愛的我也很愛你喔!
沒辦法不處理了
只是沒想到會那麼過分!
不理她~


你呢??
最近好一點了嗎??
要開心喔!
...........................ˋ0ˊ

 
時間:2009-03-30 18:08
他, 40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13]:

親愛的
您才知道您失言啊??
還不去跪著??!!
哈哈哈哈哈哈哈啊
有您挺身
我哪還會生氣啊?
呵~
............................ˋ0ˊ

 
時間:2009-03-30 17:31
他, 42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14]:

親愛的
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ㄟ??
可以解釋一下嗎??
哈ㄏ哈哈哈哈哈哈哈啊
.................................ˋ0ˊ

 
時間:2009-03-30 15:00
她, 49歲,高雄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15]:

親愛的
你也很久沒出現了呢!
性福喔??
小聲一點啦~
雖然大家都知道呢!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ˋ0ˊ

 
時間:2009-03-30 12:58
她, 47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16]:

親愛的
很謝謝你喔!^^~
你最近都會來關心我呢!
好感動喔!
還有不要捶胸
或者我來幫你搥..
哈哈哈哈哈哈啊
.............................ˋ0ˊ

 
時間:2009-03-30 10:56
她, 50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17]:

親愛的大美女仙姑
您的境界果然是超然!
肥嘟都會虛心跟您學習!
只是我的劣根性..
哈哈哈哈哈哈哈
...................................ˋ0ˊ

 
時間:2009-03-30 08:46
他, 38歲,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9-04-03 08:07]:

親愛的
有些人啊
就會覺得你踩了他的尾巴
然後覺得不酥胡啊~
你知道的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ˋ0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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