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Kind of Fool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s0J9Fhx9wI&feature=related 刑法中運用容許信賴原則做為阻卻違法事由,終於逐步落實。 所謂的容許信賴,係指行為人於行為時,有權假設其他社會生活參與者會盡其規範上之義務。 其背後所隱含的意義,代表著透過社會分工的方式而有效達成社會生活的利益狀態,為容許風險之下位概念。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子女須賠肇事者 改寫自記者呂開瑞、林麗如、劉愛生╱桃園縣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5月27日 上午2:33. 桃園縣七十二歲婦人陳張有穿越快車道,被騎重機車的鍾文勝撞死, 騎士也受重傷。 老太太的五名兒女和機車騎士互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行人侵犯路權過失嚴重,故判鍾文勝償金支付比例較低, 老婦之兒女基於概括繼承死者債務,須賠對方七十三萬餘元。 致使老太太被撞死,子女仍要賠償肇事者。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 簡直是恐龍判決」、 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急開罵: 「要我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這口氣無論如何嚥不下去, 要上訴到底,討公道」。
騎重機車撞到老太太的鍾文勝表示,「我也是受害人」, 車禍後腦震盪昏迷一周,一年沒法工作,至今還會失憶, 「覺得可以提醒大家,行人也該注意路權」。
法官認為,不對的就是不對, 行人也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 判決是依鑑定委員會對過失比例的認定做基礎。
依據桃園地院調查,二○一○年七月三日晚上九點多, 陳張有從中壢市延平路過馬路,未取道附近的人行穿越道和天橋, 逕行穿越快車道,遭騎六百西西重機車的鍾文勝擦撞。 老婦人倒地,頭部受傷,五天後不治, 鍾文勝也滑倒、連人帶車撞到路旁水泥地,頭部受創。
陳張有過世後,五名子女以繼承人身分,與相對人互提損賠請求。 一方求償四十多萬元喪葬費,以及五人各一百萬元的精神損害; 相對人則主張其繼承人應賠修車費和工作損失等一百多萬元。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 再加上鍾文勝既無酒駕也未超速的次要原因, 法官據此認定行人的過失四分之三,騎士過失責任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太太五名子女可獲賠七萬五千元到十八萬餘元, 但五人各領到強制險理賠金卅二萬餘元,共一百六十萬元, 保險金已足額賠償,依衡平原則,判肇事者不必更行賠償。 鍾文勝求償部分,判老太太五名子女賠償七十三萬元。 鑑於本篇新聞之撰寫者, 用語已失記者應秉持的客觀性, 且模糊法律焦點, 故予局部修改,並適度融入爭點解釋, 力圖還原報導的中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