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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
作者: 日期: 2010.06.24  天氣:  心情: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

不是要觸霉頭,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很重要的流程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 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 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 電信法第56條 )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 業者在 12 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繳 .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

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 ..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 ~~

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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