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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作者: 隨風 日期: 2011.04.10  天氣:  心情:
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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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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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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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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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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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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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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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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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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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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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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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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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


「受害人」之一的陳姓男子表示,他兩年前騎機車,與陳姓轎車車主發生車禍,他人車倒地輕微擦傷,對方還給他二千元和解,他以為沒事了,沒想到兩年後,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到庭發現根本不認識對方。


他追問才知對方是財務顧問管理公司,原來陳姓車主轎車受損,進廠修理花了四萬五千元,保險公司付款後,將債權賣給這家顧問公司,顧問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民法規定兩年求償期的最後一天,向法院提出毀損賠償的告訴。


陳姓男子表示,當初只是擦撞,以為只是小車禍,加上地點在十字路口,為免影響交通,同意對方給他二千元和解,「如果對方沒有錯,怎麼可能給我這筆錢!」


但顧問公司人員主張,陳姓車主車門毀損,送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這筆修理費,指陳應負毀損賠償責任。


陳姓男子表示,時隔兩年已找不到證人及相關事證,更沒有時間和顧問公司打官司、跑法院,只好接受調解,經協調以修理費的三成、一萬五千元和解。


法官說,類似陳姓男子的案例,目前還有三件,賣出債權的兩家保險公司,在保險業相當知名。一般人發生擦撞小車禍,幾乎都會付點小錢立即和解,即使沒有證人,基於信賴原則,雙方都會認為和解程序已完成,未料事後卻反遭求償。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產險業者說,產險公司向第三人追討理賠金額的前提是,第三人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理賠事故,如果第三人沒有疏失,產險公司只好自認倒楣。


舉例來說,甲、乙兩車相撞,經警方鑑定甲車為肇事車輛;此時乙車投保的產險公司,會先理賠乙車車主,假設理賠五萬元。理賠後,乙車的產險公司,就會向「甲車車主」追討這筆五萬元理賠金額。


產險業者說,一般大型產險公司,都有法務人員專門追償這些有侵權行為的理賠案件,但有些產險公司人力不足就會「委外」,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追討。


產險業者指出,為避免暴力討債,產險業委外追償債權,除了依規定辦理之外,還要向保險局報備。



法官:一定要寫和解書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屏東地院法官潘正屏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下和解,「記得一定要寫和解書!」有了和解書,往後發生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時,法官也會傳訊車主還原事情真相,對當事人多份保障。


潘正屏說,保險公司客戶發生交通事故,客戶雖以現金與對方達成和解,但未知會保險公司,車輛受損進廠修理,保險公司支付該筆修理費用後,可能不認帳,進行求償或出賣債權給財務顧問公司代位求償。


財顧公司選在最後一天提告,「這種行為一定是懂得法律的內行人所為」,因為被告的民眾接獲法院通知,已過了反訴也提求償的時效,當初和解的民眾,無法以相同理由,也向對方求償,幾乎等於無還手能力。


潘正屏表示,在這種形勢下,和解的民眾完全處於劣勢。但法官審理這種案件,會要求警方提供現場事故圖,「了解誰的過失比較大」,因此即使和解,「也留下書面證據!」和解最好是在警方處理見證下為之,否則至少要寫「放棄民刑事追究」字樣,杜絕日後興訟可能。


 


 



【 2011-04-05 / 聯合報 / A9版 / 話題 】

 


車禍現塲‧簡易和解書

【範本製作】              

甲方:張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李四            (以下簡稱乙方)

一、 肇事情形:

99年10月31日上午10時甲方張三駕駛AB-1234號自小客車於臺北市基隆路一段176號前發生車禍,追撞前車致乙方李四駕駛其所有CD-4321號自小客車尾受損

二、       和解內容:

1.甲方同意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乙方將車輛牽往修理廠估價,並通知甲方前往會勘同意後支付修理費用。

3.雙方同意依此圓滿解決,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概無異議。

三、 立書人:

      方:張三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址:臺北市中山路1號

      話:〈0〉02 2507-1234

           H〉02 2758-4321

           〈手〉0910123456

 

      方:李四            〈簽名、蓋章或捺手印〉

身分證字號:A123987654

      址:臺北市中正路2號

      話:〈0〉02 2765-4321

           H〉02 2756-7321

           〈手〉0987654321

 

車主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汽車所有權人〉

統一編號:07654321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6號

電話:02 2507-12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小車禍私下和解 兩年後飛來官司

汽機車擦撞 騎士獲賠2千元 轎車車險理賠後 保險公司賣掉債權 騎士反遭求償 屏東連四起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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