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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分享..續集...
作者: Julian 日期: 2011.04.11  天氣:  心情: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下列性侵入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份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之前芸在日記有分享過,惟有通姦只有性器官接合才構成其要件。但性交則不然...同上法條所述。
也許各位不太了解,跟各位分享一個判例。
有二位阿呆兄弟去討債,被害人是一位女性,討債不成為給其教訓,持木棒插入女性被害人陰道,被法院一審以加重強制性交宣判無期徒刑(因為二人以上稱之為合夥)。上訴二審仍是無期徒刑,只能跟立法委員們說,這應該算加重傷害吧...學界們給其定義強制性交因企圖滿足性慾為前題。法官也很無奈,因刑法乃罪刑法定主義,就是依法條..不能擴張也不能縮小解釋,只能說阿呆兄弟玩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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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4-14 02:26
他, 53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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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4 01:51
他, 42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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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4 01:35
他, 42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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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3 22:15
他, 53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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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3 11:29
他, 47歲,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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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2 01:59
他, 46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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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2 01:44
他, 49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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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1 19:51
他, 46歲,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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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1 18:59
他, 46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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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11 16:35
他, 42歲,桃園市,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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