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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真希望換成他碰到
作者: Anita 日期: 2007.09.21  天氣:  心情:
林申俸案,高院認為他的行為「尚未達著手實施強制性交的階段」,只論以妨害自由未遂。這種觀點,對於有女兒的父母來說,恐怕難以接受。
高院在判決最後認為強制性交未遂行為是「無罪」,最重要的轉折是認為林申俸打算在迷昏被害人後,要帶離現場進行性侵害———換句話說,他只開始對被害人妨害自由,還沒開始性侵。
法界人士認為,這種將具有方法結果關係的行為一分為二之觀點,實在難以服眾。不要忘了林申俸是機車,且停在離犯案地點數百公尺遠之處,假設被害人真遭迷昏,試問他如何將被害人帶往他處?即使將被害人塞在樓梯間,再叫計程車把被害人載走,未免也太招搖。
合議庭在判決中僅聽林申俸說「迷昏後要帶往他處性侵」,就主動把此行為一分為二,但卻未考量這種說法究竟是否合乎邏輯;況且很多性侵案被害人通常就在樓梯間、頂樓或地下室遭侵害,難道合議庭不知?
另外,法條規定妨害性自主是指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難道只因為嫌犯還在進行「方法」時中斷,就認定其沒有著手實施性侵?以此邏輯,歹徒持凶器侵入住宅欲對女主人性侵,但因他人發現撞見而被捕,歹徒只要說「我要把她押到他處性侵」,是否就只論侵入住宅?
法官的自由心證,讓其對案件審理能獨立自主、排除干預,但似乎也不應太過悖離現實狀況。
最近一些離譜的判決,給了日後犯案的歹徒好多"好藉口",這些法官,只懂死讀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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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2-03 13:35
他, 99歲,台北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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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9-27 17:21
她, 35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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