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第四等級在錯誤的翻譯下,導致一般認知是指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政治權力。第四權是約定俗成(en:de facto)、自然而然形成的,第四權所指的即是媒體、公眾視聽。源於西方「國民等級」(estates of the realm)的概念。傳統三個等級分別是神職人員(上議院中的神職人員)、世俗議員(上議院中的其他人員)和下議院議員。該詞的產生彙集多位思想家和作家的貢獻,包括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理察·克萊爾(Richard Carlyle)和19世紀《泰晤士報》的領導人亨利·里夫(Henry Reeve)。里夫在1855年10月的《愛丁堡評論》(Edinburgh Review)上撰文寫道:「今天新聞界已經真正成為了一個國民等級;甚至比其他任何的等級都更為強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