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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是誰在保護你?
作者: Prinz 日期: 2012.01.20  天氣:  心情:


1月18日的新聞:對被告不利事項 法官不主動調查
(聯合報)

最高法院17日舉行刑事庭會議作出重大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起百分之百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這項對「維護公平正義」作限縮解釋的決議,將實質拘束下級法院。不過,未來法官雖不再與檢察官接力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若檢察官忘了聲請調查證據,法官仍會提醒,只是不主動介入。

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花滿堂庭長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設計,法院是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受「無罪推定」保障,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事,檢察官有舉證推翻被告無罪的「澄清義務」,未來,檢察官也無法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的理由上訴。

早年法庭上由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起訴案件後就袖手旁觀;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檢察官進入法庭與被告或律師辯論,法官退居第二線,原則上只聽訟。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法官在此「維護公平正義」規定下,常忍不住介入調查,但因此引發「法院是否中立公正」的爭議。

近來隨著速審法、兩公約(保障人權、人民自決)對被告「無罪推定」的堅持,「介入調查說」受到挑戰,出現法官不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公平法院說」。17日這兩說表決,結果是18票比37票,公平法院說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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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這項決議,令我忍不住拍手叫好!難得啊!最高法院居然也有對抗民意俗見的勇氣,難得地不媚俗地「正確」地解讀法律,引領各級法院朝向保障人權又邁進一步。

在此稍微解釋一下。自從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明顯偏向英美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甚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呢?就是說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由「當事人」兩造(雙方)主導,一方攻擊,一方防禦,法官要站在中立的位置不能介入。法官必須保持公正。

好比一場足球賽,只差一點點就射門得分了,可惜偏了○‧一公分,輸了。裁判看得很清楚,球又滾到裁判的腳前,他能不能幫忙補一腳?絕對不行!能不能說:「這太可惜了吧!眼睜睜看著整個球隊一整年揮汗練習的成果,就這麼付諸東流,於心不忍哪!完全不介入,不幫忙,這樣的裁判真的符合正義嗎?」

很多人真的是這麼想的。在最高法院這場決議中,18票對37票,代表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法官認為,裁判是應該幫忙補一腳的。不但這三分之一法官,這兩天陸續也有一些民間的聲音,批評這次決議。

球賽的裁判必須公平,不能幫忙補一腳,這是誰都懂的常識;可是換成法官大家就不確定了。難道法官中立性的要求比球賽裁判還薄弱嗎?一場球賽的輸贏難道比一個人被關被槍斃來得更重要嗎?真是奇怪。

很多人以為,法律的天平兩端,一端是被告的權利,一端是「被害人」的權利。大錯特錯!諸君讀了我這一篇,以後千萬不要再有這麼離譜的想法。雖然妳/你是法律門外漢,但一點基本常識還是要有的。這常識的「基本」程度就好比「吃砒霜會死」這件事,無論再怎麼對醫藥外行的人也應該知道的。

刑事審判的所謂「公平正義」,絕對不是考慮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公平,而是由檢察官代表的「國家」,與「被告」,二者之間的公平。整個刑事審判,基本上就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負責「攻」,被告(和他的辯護人)負責「守」,雙方的攻守競賽,由法官擔任公平的第三者,負責裁判誰輸誰贏。所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有檢察官與被告,沒有被害人(自訴是例外)。

為甚麼不是被害人呢?他搶了我的包包難道我不能告他嗎?我才是原告啊!所以法官也必須考慮被害人的心情才對。

這種想法也不能說一定是錯,但這是古代的想法。

古代民刑不分。這小夥子誘拐了你家閨女,所以你將他告上衙門。你的主張是,他拐了你含辛茹苦拉拔十幾二十年的閨女兒,你和太太和高堂老母一家上下十幾口都陷入愁雲慘霧,夜夜不得好眠。這個痛苦啊!這個損失啊!沒有一百兩銀子是無法補償的。但被告小夥子沒錢哪!縣太爺說了,大膽刁民!不給你吃點苦頭,怎能叫人心平氣和?來人哪大刑伺候!用完了刑還是沒錢賠,那就「刺配遠惡軍州」或「打入水旱大牢」…………

戲裡都這麼演的。


這種審判不好嗎?被害人出一大口惡氣不是很爽快嗎?然而,現代的法律精神不是這樣的。現代文明人認為,國家不應該替人民公報私仇,國家是一部超級龐大的機器,它的所作所為必須受到諸多限制,必須以全民的公益作為出發點。處罰一個人,是因為這樣做對「社會」有益,而不是對「某人」有益。

因此,民事與刑事分道揚鑣了。

民事關係,重點在被害人能不能受到補償。比方我被你打傷了,無論你是多麼後悔多麼抱歉,我都必須損失一筆醫藥費,這筆費用多少錢就是多少錢,也不會因為你的惡劣程度變大或變小。那麼這筆費用應該由誰負擔才算合理呢?這是「民事法」要考慮的重點。所以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被害人」告「加害人」。

刑事訴訟要考慮的完全不同,重點在這個打人的傢伙,有沒有必要加以懲罰;如果決定要懲罰他,不是為了彌補被害人(這部分已經交給民事訴訟了),而是懲罰他對社會有益。比方說,社會大眾看他打了人結果被抓去關,以後大家就不敢亂打人了。

刑事訴訟在本質上不應該考慮被害人,因為這完全是國家如何「處理被告」的問題,不是處理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如何分配損失」的問題。

這才是現代人的思想。



然而,問題又來了。用國家的力量對付個人,這也太懸殊了吧?有多懸殊呢?你只要想想不繳稅會怎麼樣就知道了。你能不能給國家訂個稅法,要求國家依照你們家庭會議通過的稅法給你繳錢?要是國家不理你,不照你的意思付錢,你能不能跑去總統府逮捕馬英九,控告他逃漏稅?不能。

又比如你家如果蓋違建,政府說拆就拆,由不得你。然而市政府的大樓擋住你家的採光,你能不能自己開著怪手去市政府拆房子?

這就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絕對懸殊!當國家要治你的罪,它說了就算,你說的不算;你再怎麼喊冤也沒用,因為你的胳臂太細了。

那麼,站在國家的立場,他要治一個人的罪,會考慮甚麼呢?很自然的,它必定只考慮「效果」;你是不是無辜者一點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治你的罪能得到甚麼?對於國家要完成的目標有甚麼幫助?

如果今天政府宣布:「某甲搶銀行,因此槍斃他。誰搶銀行都得槍斃!」眾人一看,某甲果然被槍斃了!好恐怖啊!於是不敢亂搶銀行了。於是乎,治安好了,國家管理的目標達成了。

搶銀行的究竟是不是某甲,有差別嗎?沒有,無論實際上是不是某甲幹的,「維護治安」的目的都能透過槍斃某甲來達成,因此國家不需要考慮某甲是不是無辜者。

許多極權國家(包括以前的中國大陸)的治安都很好,即使完全沒有人權觀念也沒有現代化的獨立司法體系。這些國家為了達成目標,不惜犧牲任何它認為可以犧牲的東西,它想怎麼幹都行,所以有效率。「效率」不就是極權國家給我們的第一印象嗎?

人民想要免於國家的任意對待,就需要法律。換句話說,之所以要有「刑事法」,不是為了懲罰人民(沒有刑法的時代,國家懲罰人民已經幾千年了),反而是為了保護人民,規定國家只能在某些條件下才可以懲罰人民。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條件,就是規定國家必須「證明被告有罪」。如果不能證明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就不能處罰人民。

沒有法律的時代,法律只是裝飾品的時代,人民是國家完成目標的「工具」;有了法律,人民才能把國家當成增進自己福祉的工具。




歷史的變遷是很有趣的。

從前人們迷信,相信上天自有公道,老天爺必定會主持正義,所以幹了壞事的人上天會降災禍收拾他。啟蒙運動之後,歐洲人不迷信了;西風東漸後,東方人也不迷信了。不迷信,不再相信天理昭昭,人們相信公道只在人心而不在上帝。既然公道自在人心,我們用選票選出來的政府,當然是「人心」的總匯,所以「公道自在政府」,政府做事一定是公公道道的。於是迷信的對象從上帝轉成國家,國家等於那個時代的上帝。在哪個時代,出現了「納粹」。

納粹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執政的,但它公道嗎?它不但不公道,還非常恐怖。同一個時代的日本,也是民主的內閣制國家,天皇與政府受到人民的崇拜與愛戴,但是它卻犯下慘絕人寰的戰爭罪行。我們終於明白,無論是上帝還是國家,都不是公道的。

這個世界運轉靠的不是公道,而是力量。凡是力量大的東西,就要有另一種力量去牽制它,沒有制衡的力量會造成非常恐怖的結果;要制衡,要防備,要時時刻刻小心翼翼的避免它過於強壯而失控。

國家失控絕對是人民的災難!二次大戰就是個教訓。

二戰結束在1945年,距今66年,似乎很久了。不過比起人類崇拜上帝與國家的千年歲月,66年卻又實在太短了。幾千年崇拜威權者的習慣深深烙印在人類的基因裡,積習難改啊!到今天,死老百姓還是非常喜歡政府或國家這種東西,信賴它、景仰它、依靠它;國慶日一大早跑出去立正唱國歌;與總統握手的合照一定要掛在客廳最顯眼的位置;國際運動比賽的開幕式掛起咱們國旗,讓人眼眶泛淚……………國家依然是許多人心目中的神。

既然是神,當然是無所不能,明察秋毫的。法庭上的青天大老爺,就是肉身的國家,具體的神;他要誰死誰都不能不死,他要誰活誰就能好好活著。

一個神怎麼能說:「因為證據不足,我只好判無罪。」甚至說:「蒐集證據是檢察官的事,干我屁事;把這個壞蛋放出去完全是檢察官舉證不充分造成的。」這樣講就不像神了;倒像一場球賽的裁判,除了睜大眼睛吹哨子舉牌之外,甚麼也不能做。

從神變成人,才是一種進步。

醒醒吧!不要再當死老百姓了,搞清楚狀況。誰是人民公敵?檢察官、警察才是人民公敵,因為他們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他們迫害的對象是每一個人,任何人都不例外,誰都有可能半夜被人從床上塞進麻布袋裡。

你不同意。你說,檢警對付的只是犯罪者,你不犯罪,晚上睡得可香了。如果你讀了我這篇還這麼想,那你應該多讀幾遍。

正如我前面說的,誰是犯罪者對國家來說根本不是重點,拿誰當犧牲品才重要。如果你相信檢察官警察必定會大公至正、明察秋毫,必定清楚你不是罪犯所以絕不會半夜來擾你清夢,那麼,你還是一個「國家迷信者」,你還是把國家當作公公道道的神。別懷疑,你是古人,至少是二戰結束前的人類,不應該是21世紀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人類。

你之所以半夜可以睡得很香甜,不必擔心被警察裝進麻袋,絕不是因為警察大公至正,而是有很多很多法律條文保護你;萬一真的有警察檢察官這麼做了,你也不必擔心麻袋會直接被扔進海裡,因為要怎麼處罰還必須經過公開審判。審判時,會有一個土地公坐在台上,仔細聽審,不偏不倚。不是檢警想怎樣就怎樣,要怎麼發落由法官斷定。


可是法官不也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嗎?法官也是公務員,難道不會跟檢警勾肩搭背嗎?這就是為甚麼憲法規定「法官必須依法獨立審判」。

在你們痛罵法官不跟隨民意潮流;在你們要求總統介入具體個案;在你們對個案判決不滿意的時候任性的在臉書上串聯給法官形成社會壓力………你有沒有想過?你今天晚上之所以能睡得香甜,不必擔心被人裝入麻袋丟進海裡,完全是因為憲法有這一條「法官獨立」,它規定法官只看法律甚麼其他的統統不必考慮,它要求法官成為國家暴力的最後防線。

而你卻親手摧殘它。

但這只是「理想」的法官。實際上,的確有很多法官抵抗不了民意;除了法律,眼裡還摻了許多東西,耳朵還聽見許多別的聲音,完全忘了憲法賦予的任務。一個眼睛不專注、耳根子軟綿綿的法官,被人在臉書罵幾句恐龍就投降的法官,你能期待他擔負起捍衛人民權利對抗國家機器的使命嗎?他能在政治壓力下堅持依法審判嗎?能在重金利誘下保持超然的立場嗎?我懷疑。

所以,我給這次的最高法院決議拍拍手,因為「法官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這句話,絕對不討喜。反過來講,就是法官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就是對被告好;對被告好、體貼被告、保護壞蛋,就是對被害人殘忍…………難道最高法院不懂這套死老百姓的邏輯嗎?

他們當然懂。懂,卻決定與之對抗,這就是良知與勇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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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4-22 00:17
她, 51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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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1-25 02:33
她, 52歲,桃園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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