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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王子已離開這裡太商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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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喃喃自語之2-知識裡最佳解答
作者:
劉王子已離開這裡太商業化
日期: 2010.10.05 天氣:
心情:
yahoo知識問題 (希望分享我的答題幫助有緣的人)
公司給予的離職單內容不屬實,是否可提告?
發問者: 天使鬼鬼 ( 實習生 1 級)
擅長領域: 失戀 | 情感煩惱
發問時間: 2010-04-23 10:33:12
解決時間: 2010-05-03 10:11:42
解答贈點: 20 ( 共有 5 人贊助 )
回答: 1 評論: 1 意見: 1 網友正面評價100% ( 共有 15 人評價 )
4月22日當天,公司提出一式兩份離職單,
離職原因部份不屬實,內容如下:
面試時,應徵職務為長期工讀生,口頭約定「長期」之期間為「一年」以上,民國99年4月1日到職,期間曾詢問工作狀態與適應度,均表達持續工作之意願;但於同月份(民國99年4月)並無依照正式離職程序辨理,即不依班表到班,曠職次數達兩次,視同自動離職。
而事實是面試時,店長詢問我為何應徵早班工讀,
不找正職的工作,我的回應是,
因為我沒有飲料店的相關經驗,願意從工讀做起,
但也希望將所學的東西熟悉後,
能夠有轉正職的機會,並沒有口頭約定一年這條,
當然如果工作適應能做長久也是我所希望的。
我4月1日到職當天因為發生了疑似中暑的情形,
當天只做四小時就回家休息,
事後店長曾詢問我的情況是否能夠適應,
因為後續幾天的上班就沒有再發生相同事件,
我也回答可能因為新人一時適應不來,
請店長再給我機會試試,店長也表明,
如果真的做不來就不要勉強,
我也回應說真的不行也勉強不來。
4月14日當天因為身體狀況不好,
加上工作必須身兼三四職,忙亂中燙傷了手掌,
回家後考慮到受傷會影響到工作,
以及未來也沒有再工作的意願,
就以簡訊向店長提出請假及離職申請,
希望店長能調整班表,其它內容如以下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41904962
離職單最後註明:
於民國99年4月22日給與xxx(我的名字)小姐此離職證明,並於此同時結清xxx小姐任職期間(民國99年4月)之薪資款項,特立此據,一式兩份,簽名存查,以茲證明。此後xxx小姐一切權利義務概與50嵐八德店及本店全體同仁無關。
這條我當然也不認同,
第一公司離職原因照他們想的寫,
跟事實完全無關,是否造成違造文書罪?
或其它罪名?
當我跟公司提出這兩點不符合事實,
店長回應說上面的內容可以都不算數,
但白紙黑字寫明了,大家又簽了名怎可能不算數?
加上店長一直拖沿說要把事情說清楚,
不快點算薪資給我,反而問我要怎算,
告訴她預扣薪資是不合理的,就一直爭我有曠職,
最後都已經照她意思簽名了,
她還不願意把薪資算出來,硬要拖到警察都來了,
才算出亂扣錢的薪水,但實領多少上面也有註明。
第二公司回應反反覆覆,迴避拖延,
又喜歡用不合法的規定強制套用在員工身上,
甚至裝傻、小題大作、
要求別人舉證事實後又不採納,
造成我精神、時間上及名譽損害,
是否能請求賠償?
就像公司一開始要求我們簽的那張勞動契約一樣,
內容不符合勞基法,簽了也無須理會,
這張離職單本應是我自己寫上離職原因,
卻被寫成這樣,為了領薪資被逼迫的情況下簽名,
請問我是否可以就上面不屬實的部份,
向雇主提告請求賠償?以及可以用哪條法令提告?
請專家高手幫忙解答,也歡迎大家給建議,謝謝!
2010-04-28 15:38:08 補充
勞基法規定,曠職滿三日視為自動離職,
離職原因上卻是曠職滿兩日...
本人將此單據拿給勞委會承辨看,
承辨也覺得不對勁,但也說了一點很實際的話,
社會上的正義之士,最後不見得能得到正面評價,
要我考慮之後必須損耗的精神與時間,
再做決定,是否有必要因為此單據動作太大。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王子(我的自傳) ( 專家 1 級 )
代表知識團: 真、善、美
擅長領域: 華語音樂 | 西洋音樂
回答時間: 2010-05-02 22:17:55
您好~很榮幸回答分享您的問題
「工讀生」,法律上叫做「部份工時」的員工﹐仍然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勞委會頒佈的「雇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部份工時者的
「工資、例假、休假、請假、產假、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工作規則等
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所以你雖僅是「部份工時」的工讀生,仍然享有與全職工作者同等的權利與福利,
當然當老闆叫你不要來上班時也應該發給你遣散費,不過提醒你喔,千萬不能主動
請辭,否則你什麼權利都沒有了,切記!
可否提告,因為沒有觸及違造文書的法條,雖然有捏造事實之餘,
但並沒有對提告造成實質的傷害,且考慮到提告動作繁雜,加上就算
提告成功也不見得能拿回賠償, 很可能只是銷毀或重新製定離職單,
算算時間跟精神的成本, 實在划不來,建議不提告。
民間團體:
1.法律扶助基金會~
網址http://59.120.201.217/legal/index.htm
於全國為經濟弱勢的民眾服務,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2.95聯盟是新興的勞工團體~
網址: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若希望大家正視這間公司的惡行, 可讓95聯盟試試代為發聲,95聯盟
是新興的勞工團體,也很熱心助人」
政府機構:
1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2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常小姐
電話:02-2739-2582
傳真:02-2739-2583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131號6樓
網址:www.lawki.org.tw
信箱:dannie5757@lawki.com.tw
3到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上網申訴 勞工局就會派人處理了
http://163.29.40.172/big5/html/two/index-a0.asp
希望大家重視自己的權力與義務!! 加油~
祝週一愉快
智(George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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