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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4/15的日記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06.04.15  天氣:  心情:
墮胎與收養

美國是一個具有矛盾性的國家。每年的平均墮胎率有兩三百萬。同時卻沒有足夠的嬰兒來給想收養的父母,因此經常得到國外去收養當地的嬰兒。

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所有的婦女都有權決定有關自己身體的一切事務。少過6個月的嬰兒不能生存在母体之外,所以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地位。(如果謀殺懷孕的婦女卻算是雙重謀殺。) 即使是未成年的女生,在墮胎時也不必通知父母。多過6個月的墮胎算是謀殺。

我不是反對合法墮胎,只覺得6個月是隨便決定的日子,不應該用來作這麼重要的決定。贊成與反對婦女有墮胎權力雙方,應該把他們的精神放置在如何減少墮胎率的上面。在女生墮胎之前讓她知道有無父母想收養她的嬰兒。說不定如此的作法,就能有比墮胎較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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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3-02-28 05:30
她, 70歲,桃園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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