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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和大家分享一下
作者: 熟男還沒結婚 日期: 2011.10.05  天氣:  心情:
最近向律師請教了關於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及 310條 誹謗罪,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相信看這個條文大家一定不太了解,簡單的說,公然侮辱就是單純的罵人,而誹謗就是透過陳述一件事情來攻擊/傷害對方。


舉例來說:
一、某甲罵某乙王八蛋、腦殘、三字經....等等,那麼某甲就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罪。


二、某甲說他親訪某遊戲公司時,被客服人員毆打..
  這時情況分為兩種:
  如果是真的,那麼不會有問題,因為是陳述事實;
  但是如果這是捏造的,那麼某甲就可能犯了刑法第 310 條的誹謗罪。


但是,第 310 條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並不是講的是事實就無罪」,如果是屬於私德而與公眾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什麼意思呢?


比如說,如果你發現巴哈站長偷情,然後在巴哈站上大肆宣傳,即使站長偷情是事實,你仍可能觸犯了誹謗罪,因為這是屬於私德的問題,且與公眾利益無關。


另外,律師還提到一點,大家常常會以為把遊戲公司的名字打馬賽克就可以規避責任,
這也是錯誤的,例「智x迪」,因為一般的玩家都可以知道指的是哪一家公司。


綜合以上,律師也給了一個建議:應該避免發表與「個案消費或使用經驗」無關的漫罵。
也就是說,你可以批評遊戲公司,但是必須是根據發生的事實,而不能沒來由的罵。


現在言論自由意識高漲,大家都很「敢」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不是壞事,
站方基本上也會維持一個開放的管道讓玩家批評廠商(或站方),
但是,對於一些沒有內容、只是為了罵而罵的文章,甚至捏造事實的指控,就應避免。
一來對整個站的風氣並不好,二來發文者也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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