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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酒駕修法之看法 初稿1
作者:
楓朵拉-只有AS能懂得痛
日期: 2012.06.11 天氣:
心情:
這是今天晚飯聽到電視討論 只聽到後面 難得沒有民嘴 才聽十多分
加上查資料
與自己的想法
時間有限 先大致弄個綱要
之後撥空細究
酒駕 罰則輕 起訴不多 被關更少
連致死都能輕易交保 罰金也少毫無任何嚇阻作用
各國酒駕 罰則
大陸 先關兩週 和罰5000元人民幣
美加 逞罰性賠償 致死關20年以上
澳洲 關N天 賠錢 加在酒駕處舉牌說自己酒駕 罰站1小時
....
胡志強-- 建議關三天
某警政署官員-- 增加交通實習時數 交通部說人力不足沒辦法
檢察官.---我有提告 / 法官--法律定的
結果出來了再犯
哭著妹妹被撞死了 對方呢? 也沒有得到該有的逞罰
某軍官被撞死....
應該寫不完....我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人....因酒駕斷魂
修法--
1.蓄意謀殺 因刑法的法義 基本上很難通過
畢竟是抽象危險犯....
還有得修... 因為這會改變太多的法條和其立法架構....
2.逞罰性賠償 受大陸法制 金額無法太高....
ME 不要訂在民法 或著改以最低罰款 罰個10萬起跳 其餘累計
3.公共危險 已民刑法而言 我忘記哪各法
我認為凡酒駕者 在過失責任上應視為無過失責任 (這樣通不通要再想)
總之不管有沒過失都要罰 (至少是過失責任最重....但是不夠...我在想)
已明知會造成公共危險 會比 可能造成不安或傷人 處罰卻更確實 只要是"可能"都逃掉型和賠償
4.酒駕致死之賠償 應視受害家屬的經濟能力賠償
(他的經濟越弱勢就需要肇事者賠 肇事者養才對 動不了民法刑法
賠不起就蹲牢房 做苦力 ---動不動加害人賠不起 我真的看不去!
朝別的法修 或是設一個新法 反正不是經常在修法
5.其他處罰 吊銷駕照至少一年 致死 永久不得開車....開車就當無照駕駛...累進罰鍰
其他還要在想....
------------------------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ps. 犯人能輕易交保....假釋.... 法律定關幾年有用嗎?
交保和假釋的條文還是規定 是該修法吧....
至於能修法到以上條文不知道要多少時間 還是推易通過相關法案或行政命令... )
0509更新,已有楊麗環,黃昭順等委員提案將酒駕再次修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andy701010/post/1322132921
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能讓侵權者傾家當產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9,&job_id=2280&article_category_id=261&article_id=2277
嚇阻酒駕 胡志強建議拘留3天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5/29/n3600076.htm%E5%9A%87%E9%98%BB%E9%85%92%E9%A7%95--%E8%83%A1%E5%BF%97%E5%BC%B7%E5%BB%BA%E8%AD%B0%E6%8B%98%E7%95%993%E5%A4%A9
刑罰非萬能--關於反酒駕的迷思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12/45821.htm
---------------------------
ps.我覺得最大的問題 來自於酒駕不是造成特定人的死傷 如飆車 危險可能致人於死傷.....
如此之類的法規 不一起修法 刑法每個判斷基準都不同 如何實施 (法官都亂判 刑法有些規定的也....)
如果是青少人駕車行駛呢? 不就很難處罰了
若修的的是行政法 酒駕若關不了人 至少吊扣駕照和加重罰緩
無照駕駛 看他們能被罰幾次
服以期限內社會服務 未達改以拘留 每天都來報到數小時
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有是有限
不符合安檢或違法的營業場所 是不能領有營業執照 甚至斷水斷電 對吧?
不能安全甚至危險駕駛 這樣的要求 不逾越憲法
法律上的公益原則能不能用上 ....社會的利益顯大於個人 撤銷處分對公益有所危害
原來有一篇說為什麼酒駕不能以謀殺罪論刑 忘記存起來下次在找
當下看很生氣 全部都是法律觀點
除非在殺人者 處死刑的條文後面補
還有開車撞死人刑度不能併罰? 撞死人的賠償還比撞成殘障的 還要低...!!!
太多亂七八糟的法規 背離立法者的原意
那麼造成社會問題 誰負責
法官錯判 亂判 檢察官亂提告 警察該抓不抓不該抓亂抓
行政救濟的制度 有多少老百姓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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