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聽首輕快的曲子,驅走心頭的沉重。 沉重,在於人心天生的貪念,孰可防免?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但道德與假道學的分野界限呢? 人類的奮鬥與掙扎,終究是金權遊戲中的一張牌。 打不破私欲的妄念,就只有浮沉其間。 寂寞、渴望、追求…都只是同義詞, 自己也有貪、瞋、痴的執迷,拔不掉,就會有痛; 一旦全然脫離,就可以放鞭炮慶祝畢業了。 看下面一則報導吧! 流鶯繳不起罰款 警聲請拘留法官駁回 (彭清仁報導) 性交易防制法早已完成修法,但目前全台各縣市在民意壓力下,都不設性交易專區。苗栗一名六十歲婦人賣淫被查獲,被警方依社維法裁罰一萬五千元,但李姓婦人無力繳納,警方向法院聲請改為拘留,不過法官審理後予以駁回。 由於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內政部去年修訂性交易防制法,在性交易專區內交易娼嫖都不罰,但在專區外被查獲,則是娼嫖都罰。苗栗一位六十歲的李姓婦人,去年十一月在私娼寮賣淫被警方查獲,由於李姓婦人已多次被查獲,警方因而依社維法裁罰一萬五千元。但因李姓婦人無力繳納而逾期,警方因而向苗栗地院聲請改為拘留,但法官審理後,則是駁回警方聲請。
苗栗地院法官蔡志宏指出,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就是考慮到部分弱勢婦女迫於無奈從事性交易,卻因「罰娼不罰嫖」處境更加不利,如果因為繳不出罰款就要被關起來,有違釋憲的美意。另外,性交易現已修法改為在專區內娼、嫖均不罰,在專區以外則娼嫖都罰;但各縣市政府因民意壓力,都不敢設置性交易專區,以致性交易繼續受到處罰,違法並非當事人所願意。蔡志宏法官認為拘留是剝奪人身的自由,不應便宜行事侵犯人權,當事人繳不出罰鍰,等於是欠國家錢,警方如有證據顯示當事人有能力卻故意拒繳,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何況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規定,性交易、拉客行為的處罰上限為三萬元,並沒有規定可以拘留,只因罰款逾期未繳,就要將人拘留不免過當。 蔡法官不恐龍,希望他一秉初衷,繼續為司法正義奮鬥。至於許多高舉司改大纛,卻有雙重評價標準,或鎮日只知反對批評卻提不出可行之解決方案的理想派,唯有希望他們走出象牙塔苦幹實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