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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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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檢察官媒介性交易~蔡曉崙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7.01.15  天氣:  心情:
檢察官媒介性交易~蔡曉崙遭收押
--人生勝利組?嫖客!

蔡曉崙~台中一中 台大法律系畢業 當過書記官?
人生勝利組怎麼定義?
若司法官考試落榜 先去當書記官 重考通過司法官考試 當檢察官!勝利組?
還是以台大法律系的學歷為依歸?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
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ps.
修法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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