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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粗論繼承法律問題(大眾化法學)
作者: 小強強(蒸發關檔中) 日期: 2012.05.23  天氣:  心情:
人工受精雙胞胎 無權分遺產
中央社 – 2012年5月22日 上午7:08
(中央社記者顏伶如波特蘭21日專電)(節錄)美國最高法院今天宣判,佛羅里達州1名寡婦用丈夫生前冷凍精子,以人工受孕方式懷孕且生下的雙胞胎,無權分配到他們先父的遺產。
佛州男子卡帕托(Robert Capato)1999年梅開二度後不久,突然發現自己罹患食道癌。他與新婚妻子卡倫(Karen)商量過後決定,擔心化學治療可能造成日後不孕,因此儲存了精子在精子銀行。
卡帕托在第1段婚姻當中育有兩個孩子,卡倫則在2001年以自然受孕方式產下1子。2002年3月,卡帕托癌症病逝,3名親生子女與卡倫在遺囑當中都列為遺產受益人。
而卡倫用卡帕托生前存在精子銀行的冷凍精子進行人工受孕,在他過世後1年半產下1對雙胞胎。
區域法院判決認為,這對雙胞胎確為卡帕托親生兒女,有權分配遺產。但聯邦上訴法院卻引用類似判例指出,如果人工受孕是在精子提供者死後才進行,那麼兒女出生後將沒有合法權利可以參與遺產分配。
(原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4%BA%BA%E5%B7%A5%E5%8F%97%E7%B2%BE%E9%9B%99%E8%83%9E%E8%83%8E-%E7%84%A1%E6%AC%8A%E5%88%86%E9%81%BA%E7%94%A2-230815352.html)



察我國民法第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是此,又參酌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之基本法理,可得知是否有繼承權利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彼此死亡時間密切相關。易言之現世人如欲取得已過世人之繼承權原則上除了該繼承人符合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得享有繼承權外,最基本要件就是其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尚在世,至於在世多久則在非所問。縱使在辦理相關繼承手續時,該繼承人已經死亡,惟其死亡時間點得證明遲於被繼承人,仍得享有繼承權。
或許你會問既然都死了,有沒有繼承權有什麼差別?有!因為有繼承權將影響整體財產的分配,不管是人還是分配金額都會有影響。例如妻子無子嗣,夫則僅有一前妻所生但尚未經現任妻子收養的孩子,有天兩人同車卻出車禍,兩人都不治身故,但若妻子是送醫後方死亡,丈夫為當場死亡,則因為妻子依照民法第1138條享有繼承權,所以妻子得繼承丈夫的財產,依民法第1144條算計應繼份時丈夫的財產妻子應分1/2,剩餘分給前妻所生孩子。又因妻子隨後已死亡,故其遺產(包含分配到丈夫遺產的部分)均應參酌民法第1138條第2款之規定另行分配予妻子的父母(也就是岳父岳母)。對照之下丈夫的父母則無法分配任何遺產,不論是丈夫或妻子之部皆然。
反之,倘兩人無法證明誰先誰後死亡,則推定為同時死亡,此時妻子的父母將無法分配到丈夫任何財產。
讓我們回歸到這篇報導,本案如適用我國法律,該寡婦卡倫利用人工授精所生的雙胞胎雖然是使用卡帕托的精子,在血緣上是卡帕托的孩子無遺,但在出生時其父親已經死亡,參照我們剛剛所講的法理,自然無法享有繼承權!這部分見解不論聯邦上訴法院抑或我國民法規定均相同。

(進階問題)
不過有幾點值得我們探討釐清,分述如下:
一、在我國血緣關係並不會是否利用自然受孕或人工受孕而有差別待遇,本案無繼承權只是單純因為其出生時被繼承人已經死亡所自始無法享有繼承權利。
二、依照民法第7條之規定,倘該雙胞胎可以證明其受孕時卡帕托仍然在世,只要其出生時並非死產(依照通說採獨立呼吸說,亦即其脫離母體後有獨立呼吸過即視為非死產,縱不久即夭折亦同),出生後其相關權益即應受保護,自然包含繼承權,可以繼承卡帕托的遺產。
但本案該雙胞胎是卡帕托死後一年半才出生,參酌一般人類妊娠時間,顯然其受孕時卡帕托已經身故。
三、由本案中可知卡帕托在前婚中另有兩個孩子,而事後再和卡倫於後婚中生下一子,待其身故後卡倫再利用人工受孕生下雙胞胎(人工受孕通常為免失敗多會採取多胞方式,待成熟後再行減胎),其中前婚的兩個孩子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解消(離婚或無效或撤銷)而推翻該兩個孩子與卡帕托的血緣關係,故自仍享有繼承權。這點對現在離婚較易發生的社會特別值得一般社會大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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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5-29 05:33
他, 51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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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5-2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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