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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法」遺棄父母 寧願作公益
作者: 無法靠岸的候鳥 日期: 2009.07.20  天氣:  心情:

民法擬修法/父不父 子女可免扶養 -- 自由時報 98.7.2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民法孝道扶養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法務部和司法院聯手研擬修法推翻「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未來父母亂倫、家暴或遺棄子女,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子女扶養義務


法務部 司法院支持


法務部鑑於社會上不時傳出若干父母對年幼子女家暴、遺棄、甚至性侵害,等子女長大後卻回頭要求扶養、否則揚言提告的案例,正研擬修改民法親屬編扶養條款,上週已邀請司法院及學者專家代表討論,司法院也表示「支持這項修法」。


法務部最近出爐的民法第1118條之1增修條文草案,參考德國和法國的民法,規定「受扶養義務人曾遺棄扶養義務人,或故意侵害扶養義務人或二親等內親屬,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司法院官員指出,民法第1118條依傳統儒家思想,規定不管父母對子女曾做出如何不堪事情,等父母老了,子女都有義務負起扶養責任,法官無權判決子女不用照顧父母,但這樣的觀念公平嗎?非常值得探究。


遭性侵 好賭母不管


勵馨基金會發現不少亂倫或家暴個案,子女成年後竟遭當初施暴或性侵的父母反過來找他們拿錢,要求盡扶養義務;一名化名馮寶的被害人就說,她國小六年級遭家人性侵,母親竟說:「肥水不落外人田,妳是處女,給家人發洩,也算是盡妳的義務。」


馮寶表示,小時候媽媽好賭,常讓她一個人在家挨餓,還不時要讓媽媽的朋友猥褻,直到社會局介入才重生,現在媽媽年過60,要求她和兄姊要多給錢,不然就提告。


一名社工指出:「舉雙手贊成修法,否則社會上這麼多類似馮寶的案例,只因為父母生下他們,他們就得一輩子受父母的折磨?」


修法後 可舉證救濟但司法院為避免未來有父母動輒以子女忤逆、不孝為藉口,援引修正草案拒絕養育年幼子女,建議法務部增加排除條款,規定父母須照顧子女至成年為止;學者則建議法務部不要只修單一條文,應全盤考量民法相關條文。


 


對於早已發生、未即時提告的案例,未來修法後該如何救濟?法務部表示,修正草案原則上適用於重大被虐案件,這些案件在檢警、法院或社福機構多半都存有檔案,受害人調出相關資料來舉證,就有機會適用。

無「法」遺棄父母 寧願作公益


記者楊培華/專訪


幼時被媽媽遺棄,如今反被媽媽控告要求扶養的程小姐,可說是現行民法規定不周延下的被害人之一,她丈夫周先生表示,如今總算要修法,法務部當初曾把草案內容拿給他們看,「很重視我們的意見」,不過他認為草案應規定更周延一些,讓法律真正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程小姐住在基隆市,當初一生下來就肢障,8個月大時遭母遺棄,33年後卻被媽媽告棄養,程小姐夫婦說,「不論官司輸贏,一定要盡一切努力扭轉這種不公平現象」。


程小姐說,當時媽媽找上門時,她根本認不出來,但媽媽卻說「就憑妳身上流著我的血」,以此要她扶養,還向法院提出告訴,案件目前在基隆地法審理。


周先生說,夫妻兩人曾向總統府、監察院陳情,如今總算獲知法務部要修改法令。不過周先生說,民法條文中,已明文規定父母與子女間「」有扶養責任,但過去相關案例卻都忽略條文中的「互」字,這次修法應該清楚解釋。


網友「duck」也在部落格提到,因父親不負責,讓她們3個小孩從小吃盡苦頭。她氣憤地說,她們3個孩子與媽媽相依為命,事母至孝,卻被父親告,「如果將來我們敗訴,就請求法官把該付給父親的扶養費判捐給慈善團體,也不願給沒負過責任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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