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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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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李永得和警察國家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7.03.20  天氣:  心情:
李永得~警察國家!
--綠色恐怖!空心政府!警察國家!

空心政府讀稿總統 民進黨執政--
綠色恐怖 匪諜滿天飛......五千個匪諜 保防法

警察確實不能不分時間 地點 對象 任意臨檢、盤查任何人!
因為 臨檢影響到人民的自由和隱私等權利
被臨檢的人 則有權力 提起行政爭訟!
臨檢
也就是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性 手段必要性 限制妥當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
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
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
: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
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
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
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
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
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
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
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
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
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
察局、所進行盤查。...

李永得和他老婆邱毅瑩..........
批判警察 我不予置評!但恣意說目前是警察國家 可笑至極 顯然欠缺法政知識
恐怕李和他的老婆 也沒甚麼法律知識和專業可言!!!

完全執政 完全無能 綠色恐怖 保密防諜.......
空心政府 無能總統 綠色恐怖 警察國家.......
面白い!!!哈哈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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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7-03-20 23:07
她, 68歲,屏東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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