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童涵旎/高雄報導〕呂姓婦人不甘在林姓前男友要求下,2度墮胎拿掉胎兒,控告對方恐嚇及教唆墮胎;婦人說,這幾年來都無法平靜,想讓無緣來到人世的小孩知道,自己不是殺人兇手。
墮胎屬違法行為
資深幹員說,辦了一輩子案件,也沒辦過墮胎罪,而且還是當事人自己提告,「畢竟她是當事人,就算要控告男友教唆,她也很難全身而退。」員警說,不論自願或教唆,墮胎都是違法行為,實務上,因墮胎多為當事人自願,醫師施行手術時,會登錄合乎規範的病歷,讓墮胎行為「合法合理」,即使被檢舉違法施行墮胎手術,基本上也查不到違法證據,沒想到竟有當事人自招墮胎。
42歲呂婦說,她和林某交往3年後懷孕,她想把小孩生下,但對方不想要小孩,堅持要她墮胎,不僅言詞恐嚇,還拿酒瓶打她,她只好就範;第一次墮胎後5個月二度懷孕,林某依然要她拿掉。
不過林姓男子也喊冤,說實在是養不起,才會協議拿掉孩子。還說自己殘障,一隻腳截肢,如果不是女方同意,自己根本沒辦法強迫她;被傳喚到案時,還聳聳肩、無奈反問幹員:「你看我這個樣子,會有能力動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