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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他們到底在吵啥?(大眾化法學)
作者: 小強強(蒸發關檔中) 日期: 2012.06.06  天氣:  心情:
這陣子檢察官發起聯署、跑去最高法院靜坐抗議
靜坐的人不多但聯署的人可不少
然而他們到底在吵些什麼?

這問題主要是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該條文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那麼到底爭些什麼?

當然這問題足以寫篇論文,而且隨著標題的變動還可以再改篇新論文題目
然而秉持著「大眾化」這標題原則
況且在這寫那麼多也沒稿費可拿
所以我把問題簡化點
這問題就是條文中「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依職權調查之」的那個「得」與「應」字

簡單來說就是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調查責任義務程度到什麼地步
是否一切有關證據均應有依職權調查調查的義務
還是他應該只是一個客觀的中立腳色而是由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負責提出證據
只有在必要或維護公平正義等特殊情況時方主動介入調查證據

這問題涉及到一個刑事庭案件的三方基本當事人彼此間的互動關係,即法官(們)、檢察官(原告,自訴案件自訴人)、被告(含辯護人)
在美國,通常法官只是「聽」,原、被雙方是對等的,彼此互相提證據、攻防,努力致對方於死地!
所以法官通常不會主動調查被告有沒有罪,這是檢方的任務
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審案比較客觀、公正
畢竟如果決定你有罪沒罪的人是一心努力想要找你有罪證據的人時
恐怕很難指望他會多客觀
這也是為什麼要設計檢察官而不是直接讓警察把案件跟人犯丟給法院去審理就算了(請想像下回你偷人被警察抓了後就直接(或許還沒時間給妳穿衣服)「押」到法院,然後法官就直接開庭審判的畫面)
這點我們稱之為審檢分立原則,與其有關的配套措施還有審檢分隸(非「立」)原則、控訴壟斷原則、不告不理原則、審檢制衡原則
他們共同的目的都在保障被告權益、確保審判公正、促進真實發現
從這點來看這制度設計是好的
不過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美國制度都是好
像他採行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的程度已經幾乎走火入魔
此外陪審制也讓我詬病(有興趣的可以先去看失控的陪審團這電影為參考)
請注意關於陪審,我絕對不是不贊同,是非常非常非常不贊同!!!

然而對於由原被雙方負責舉證這點檢察官們可未必這麼認為
當然理由很多
但在「有些人」感覺起來說到底不過是責任跟心態問題罷了
責任是因為法院原則上不再有調查有罪證據的義務了
所以如果要把坐在對面席上的那傢伙(我不是說律師,雖然有時候他們也很該關)抓去關
檢察官自己得皮繃緊一點、努力點
至於心態,那就別提了
想當初老子跟妳一樣都是司法官考過的,憑什麼你悠哉悠哉地翹腳摳腳ㄚ在那邊聽就好,老子卻得忙進忙出、上山下海(採證辦案)才算完事啊!
當然,這兩點你也可以美化為有礙於發現刑事案件的真實,甚至是縱放人犯,有讓公平正義難以伸張之嫌

今天我們不評價誰是誰非
如果真要探究這問題是可以講很多的
這裡只是簡單地介紹一下怎麼回事
當然,我講得也未必正確,只是試著用比較輕鬆方式來符合大眾化的口味市場罷了
各位可以自行判斷參照
千萬不要全盤接受
那樣就喪失一個理性的人的本質

至於本篇出現過的那些名詞
像是至關重要的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職權調查等等
有興趣的再來信密我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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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9-24 20:33
她, 39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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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6-07 12:37
她, 87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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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6-07 11:20
她, 87歲,高雄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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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6-06 23:25
她, 44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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