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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都更文林苑條款 拆完才能預售
作者: 向下特大C浪長空 日期: 2012.11.30  天氣:  心情:


都更文林苑條款 拆完才能預售











〔自由時報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為免再發生類似文林苑強拆釘子戶的紛爭,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除提高都更的住戶同意門檻,並規定都更範圍內建物須拆除完畢後,才能辦理預售,違者可處五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鍰;影響所及,未來都更難度將更為提高。


為確保住戶權益,草案刪除多數決協議合建及政府可代為強制徵收的規定,改為若協議合建無法獲全數住戶同意,可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在跨越住戶五分之四的同意門檻後,經法院判決拆除的釘子戶,在都更後將予「原地換屋」,既保障釘子戶原地居住的權益,也避免都更計畫因住戶惡意哄抬條件而無法進行。


草案大幅提高都更門檻,其中都更事業概要同意門檻(都更提案門檻)部分,住戶自行劃定申請者,由私有土地、建物面積及所有權人的十分之一,提高為十分之三,建商主導者更須達到十分之五。


協議合建 須全數同意


都更事業計畫同意門檻(都更執行門檻)部分,依地區不同,由目前住戶的二分之一到十分之八,提高為三分之二到十分之九;其中迅行劃定地區提高至三分之二、優先劃定地區提高至四分之三、民間自行劃定提高至五分之四、例外規定提高至十分之九。


都更實施方式有二種,一是協議合建、一是權利變換。現行協議合建採多數決,五分之四同意就可採協議合建,對於少數不同意合建協議的地主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徵收,因恐有違憲之虞,修正草案予以刪除。未來協議合建必須住戶全數同意,否則須改採權利變換,經五分之四以上住戶同意,對不同意協議合建者,強制在都更後給予原地換屋,或選擇等值現金。


但透過權利變換的都更案,逾期未能自行拆除者,不論是政府或民間主導的都更案,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再送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主管機關才能夠代為拆遷。


此外,地主退出必須有條件,若分配權利價值沒有少於原來條件,不得任意撤銷同意書,以避免有人惡意扮演攪局的釘子戶,影響都更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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