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3,104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5/07/1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7/17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5/07/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狗官霸凌害人命
日期: 2005.07.16 天氣:
心情:
國光客運司機肇禍 客車被砸 記者被打 警察在旁邊看好戲?=D>:D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國家賠償法所謂"公務員" 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同法第2條第1項) 其範圍相當廣泛 另外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其執行職務之人 於行使公權力時 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於執行職務 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同法第4條第1項)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9號
公有公共設施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之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3條第2項) 本條所訂的國家賠償責任 乃採無過失主義 不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85台上字第2776號判例)
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乃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而非該公務員個人) 以及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同法第9條第1.2項)
要求國家賠償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此時 該機關應與請求權人協議 其拒絕賠償或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時 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標籤:
瀏覽次數:
303
人氣指數:
303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5/07/1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5/07/17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