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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黃國昌該被判決有罪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17.09.01 天氣:
心情:
黃國昌該被判決有罪
~告完法官 準備告檢察官!
太陽花 黃國昌等人許多犯罪事實 例如 煽惑他人犯罪
暴力佔領立法院 阻撓立委開會 妨害自由 打傷警察 妨害公務等等
如果沒有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例如
依法令之行為 正當防衛等等 就應該被判決有罪!!!
試問
許泰誠等三名法官 依照哪一條法律
認為318太陽鬼學運~黃國昌等人 可以阻卻違法?可以當作宣告無罪判決的法律依據?
詎料
臺北地方法院許泰誠等三名法官 沒有任何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可以判決黃國昌等人無罪 竟然
法官自己創告法律--公民不服從 來判決黃國昌等人無罪
這樣 許泰誠等三名法官就是違法~就是構成刑法的枉法裁判罪和濫權不處罰罪!!!
時代力量作秀黨~黃國昌該吃牢飯!
ps.
阻卻違法事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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