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不再有年齡限制了!昨天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限制條件,財政部估計約四十一萬人受惠,民眾可支配所得可增加約二十億元。(黃悅嬌報導)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扣除,原要求必須符合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去年年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六九四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相關法令最遲應於一年內失效。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取消年齡限制,今後只要合於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實接受扶養者,可以列報扣除。
一百零一年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每年為八萬二。
相關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十一月二十號三讀通過,十二月五號總統正式公布。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明年申報一百零一年綜所稅時就可適用,估計受益人數約四十一萬人,民眾可支配所得可增加二十億元。